废机油是危废,危废处置处理不合规可入刑!看看这个管理危废七要诀

发布时间:2017-09-19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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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黑窝点加工废机油污染案件

中新网福州9月18日电(林玲)日前,闽侯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从汽修厂收购加工废机油100多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该案涉及非法加工窝点组织人员收购、加工废弃机油后再行出售的行为,在加工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使废弃机油流入水体、渗入土壤中,相关作业直接造成当地环境污染。由于涉嫌污染环境罪,闽侯检察院依法对张某向闽侯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庭审中,主审法官对被告人及旁听群众,尤其是部分邀请旁听的修理厂代表进行以案件说法,并向其说明不仅收购加工废弃机油的行为涉嫌犯罪,而且将废弃机油出售给无加工资质汽修厂的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

  法官认为:废弃机油中含有多种有害化学成分,不妥善处理对人体和环境都会造成巨大伤害。闽侯县是福州地区汽车产业生产、销售、维修的重点区域,也是废机油污染隐患重灾区,有关部门应对小修理厂非法处理废机油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完)


来源:中新网 林玲

小知识:

废机油,一是指机油在使用中混入了水分、灰尘、其他杂油和机件磨损产生的金属粉末等杂质,导致颜色变黑,粘度增大。二是指机油逐渐变质,生成了有机酸、胶质和沥青状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环评、监测、生态领域无所不涉刑,危险固废、监测数据认定更是从简从严。

废物是所有污染治理的最终去向,危险废物数量众多,相对隐蔽,但近年涉刑事件迅速飙升,成为环境污染罪的重点,且呈现出产业化迹象。法释〔2016〕29号在原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入刑的基础上,增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并且作出从简规定,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一系列证据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也可以综合工艺、物耗、能耗及环评文件作出认定。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管理危险废物的七要诀——多、细、严、紧、慎、高、久

来源:   公众号 安全家HSEHOME 作者:每周五发漫画的 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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