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鉴||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一览(问题情形已标注)

发布时间:2017-09-17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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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形势日趋严峻,保护环境刻不容缓。吴江环保始终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牢固树立全面从严理念,采取“停、罚、拘”三种铁腕措施,从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6年至今,吴江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369件,处罚金额累计2600余万元,移送行政拘留共6人,联合公安部门共同打击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3人。

1.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案

案件内容:2017年,区环保局联合区公安局,查处了一批涉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金属招牌加工作坊。2017年1月10日,栾宗明的金属招牌加工作坊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车间地面水泥沟排放至车间东侧围墙外,再流入一根自建的水泥管道,排往车间东北侧水沟内,最终排入外环境。经监测,栾宗明所排放的生产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铜,且铜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2月20日,李小松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反应槽南侧渗坑排放至外环境。3月15日,赵兰杰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氯化铁槽液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倾倒入作坊南侧的河道中。3月23日,刘心凯将生产废水通过烂缸底部软管直接排放至雨水管道,最终排入外环境。4月26日,姚国强将烂缸废液定期排入烂缸旁东侧的渗坑内,再通过泥沟排入作坊北墙外的泥塘内

这些经营者向外环境排放的废水,镍、总镉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铜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0倍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目前,栾宗明、李小松、赵兰杰、刘心凯、姚国强已经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小松的妻子李敏已取保候审。

案件解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这几家金属招牌加工作坊向外环境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一定倍数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系列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内容:2017年2月16日,郑建根、沈小林、徐新华等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在吴江开发区使用铜绿水及废铁提炼铜。后将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排放至周边事先挖好的泥坑内,现场查获的危险废物共计21.6吨。目前,上述涉案人员均已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件解读:《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主要是处罚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上述案件就是“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随意向河道等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的生产废液,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涉嫌构成 “污染环境罪”,他们最终将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

案件内容:2017年3月7日至10日,省环保厅苏南督查中心执法人员会同区环境监察中心执法人员对苏州道蒙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实,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斜管沉淀池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对其综合排放口采样,经监测,该厂排放水pH值、化学需氧量、镍、总氮、氨氮、总磷等指标超标

案件解读:本案中,该公司以多种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4月5日,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责令其停产整治30日。5月16日,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5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4.吴江市长财纺织有限公司案

案件内容:2017年4月28日夜间,经区环保局查实,吴江市长财纺织有限公司在污水集水池内设置了一个潜水泵,通过软管将集水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至厂区北侧雨水管道,最终通过雨水管道排放至外环境。经监测,排放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超过相关排放标准。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4月28日夜间,区环保局当即对该公司的潜水泵及软管实施了扣押。5月12日,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责令其停产整治30日;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拆除非法排污管道,并处罚款8万元。

5月12日,区环保局将案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经审核,认定构成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负责人黄开长处以5日行政拘留。

案件解读:吴江市长财纺织有限公司这一行为属于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拆除非法排污管道,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苏州宝隆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规避监管案

案件内容:2016年11月15日至19日,省环保厅苏南督察中心会同吴江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苏州宝隆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实,该公司主要从事电泳、高档五金件、电脑零部件项目的生产,并于2009年通过区环保局审批,当时审批要求该公司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但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规避监管排污行为。经分析,该废水pH值、总磷、化学需氧量严重超标。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规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2016年11月29日,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同日,区环保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12月13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张孝云及杨生忠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件解读:规避监管是指所有不经法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这是一种主观恶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因此,对这种行为,除了给予罚款外,还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产甚至停产整治。同时,新的环保法规定,通过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吴江市桃源污水处理厂超标案

案件内容:2016年8月2日,区环保局对吴江市桃源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对排放口进行采样。经监测分析,所排放废水pH值超过相关排放标准。该厂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案件解读:12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区环保局对该厂作出罚款126万元的行政处罚。若排污者因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就会面临按日连续处罚。

7.吴江二练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按日计罚案

案件内容:2016年11月11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吴江二练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查实,该公司燃煤锅炉所排放的废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区环保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11月21日,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对其废气排放口采样,经分析,排放口所排放废气仍然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符合“拒不改正”的情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按日连续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读:以前我国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远远低于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导致许多企业宁可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得“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者有较大的震慑作用。当生产经营者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排污行为,又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就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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