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就不用上环保设施?
发布时间:2017-09-10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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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关于《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请示》的复函)<环办[2006]27号>,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范围内(包括省环保部门根据名录规定的原则确定需要报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关于《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请示》的复函)<环办[2006]27号>批复中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范围以外的,也要加强管理,凡现场检查和监测表明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者该项目投产后的实际影响不能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即可以认定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环罚〔2015〕4号
当事人:程伟明(鹤山市雅瑶镇粤洁清洗服务中心经营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84600292318
经营场所:鹤山市雅瑶镇昆东小江村106号
程伟明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4年10月17日对你经营的鹤山市雅瑶镇粤洁清洗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和取水样监测,发现你在鹤山市雅瑶镇昆东小江村106号已建成的洗染服务项目,该项目按规定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便于2014年3月投入正式生产。已建成的洗染服务项目外排的废水污染物浓度(CODcr150mg/L、总磷24.525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10月1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4年10月27日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4)第492号]和2014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4年12月1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4年11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4〕124号)和2014年12月18日《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关于《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请示》的复函)<环办[2006]27号>批复中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范围以外的,也要加强管理,凡现场检查和监测表明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者该项目投产后的实际影响不能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即可以认定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责令你的洗染服务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洗染服务项目停止生产。在该项目按规定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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