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7-08-23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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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济环〔2016〕10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省内跨市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市环保局可不再征求接受地设区市环保局意见,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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