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7-08-15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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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去向不好找?超低排放和脱硫废水零排放太贵?VOCs治理咋弄?高浓废水咋处理?环评手续繁琐?请加微信eprens

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背景


对于经济发展迅猛,但环境问题日渐突显的中国而言,环境保护无疑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企业主都知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须保护环境,但不知道怎么操作,更不明白不操作的后果本文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为基点,从行政处罚的角度为您全方位扫盲!



环保类行政处罚类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


哪些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环评?



 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1707/t20170711_417602.htm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新《环评分类管理名录》(Word彩标版)年使用油性<10t降为表

https://mp.weixin.qq.com/cgi-bin/appmsg?begin=30&count=10&t=media/appmsg_list2&type=10&action=list_card&token=1695638496&lang=zh_CN


环境影响评价法常见处罚类型


1
“忘记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条分割线是这样的,很多“大爷”看不懂或者懒得看或者既懒得看又看不懂所以特地为“大爷”准备了下面的说明)

行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擅自投入生产。

罚啥: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10万以下

简单说几句:个别企业以为通过环评审批就万事大吉,开开心心投入生产,却忽略的重要的验收阶段,这是很严重滴。当然,据“小道消息”,上述罚则很有可能以投资总额百分比计算,详见:

http://www.zhb.gov.cn/gkml/zj/bgth/200910/t20091022_174128.htm


2
“变化多




不办理环评手续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环评法》于2016年9月1日施行

  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决议,新版环评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审议通过的《环评法》修改了九大项内容突出三个特点,它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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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评法》来了,涉环评的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需要审批。
因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已被取消,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评手续,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未批先建”的高额罚款。
若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而拒不执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移送处以行政拘留。




环评法未动,大家还是遵纪守法吧!







行为:该做环评的(哪些项目该做请往上翻)不做,或者做了以后又改规模、改地点、改工艺、加工艺等等不按环评要求做的,都属于“违反环评制度”。

罚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简单说几句:实践中常见的为改地点和擅自增加工艺,注意,企业已做环评的项目更改地址是须要重做环评的!另外印染和电镀也是需要做环评的!很多企业都以为就电镀一点点或者印染极小一部分就没关系,接下来如果仍存在侥幸心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教你做人







行为:环评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负责任

罚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同时罚款所收费用一倍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简单说几句:个别企业,别为难那些个做环评的“环评民工”了,他们有上述苦衷呢!踏踏实实做人,诚诚信信做企业!环保局不会为难你的!






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6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水污染防治法》常见处罚类型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处理设施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实践中经常听到企业辩解:“哎呀,我们的工人疏忽了忘记开了一个小时”、“哎呀,我们的工人忘记给设备加药(用以中和污染物)了”、“哎呀,设备最近坏掉了,马上就能修好的”等等等等,请注意,在执法人员眼里都是借口只要没有好好用设施,都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一般~而言:

      1、所有企业都应注意的是COD也就是化学需氧量国标限值为100mg/L,大致意思就是水浑浊与否;

      2、养殖类企业需注意氨氮国标限值为15mg/L,大致意思就是臭不臭;

      3、化学化工企业需注意的是PH值国标限值为6~9,大致意思就是酸还是碱;

      4、当然其它的也需要注意,不一一列举。

      罚啥: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的责令关闭)并处应缴排污费数额2~5倍罚款


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行为:环评里会有标准排放口列明,所有不是从这些标排口排放污水的行为一律叫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罚啥:责令限期拆除(环保部门一般会要求立即拆除)并处罚款


      简单说几句: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是最最常见的处罚类型,10个案子里基本上有5个就是它,为毛这么多呢?个人认为,首先确因它有点偏向于兜底性条款,但更重要的是企业把环评当作审批文件而不是指导文件,如果企业能够把环评重视起来,那么你,就会是本届环保王!


私设暗管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为:非光明正大地将污水从非标准排放口弄出去


      罚啥:责令限期拆除(环保部门一般会要求立即拆除)并处罚款,同时移送公安


      简单说几句:有没有发现私设暗管的行为和“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很像?没错,只不过私设暗管需要移送公安而已。很多朋友可能不知道啥叫移送公安哈,解释一下,移送公安的意思就是看守所,看守所,看守所!而且是一律移送公安


有个法条想给你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以上四个类型全是需要移送公安的,不解释了





相关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一条,违者可能会入刑哦!







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

       


《固废法》必备知识

《固废法》第八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不如看这里:

       1、固体废物:这是一个总称,指没有利用价值或者虽然有利用价值但已经被扔掉的东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置于容器中的气体也属于固体废物。

       2、工业固体废物: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这个挺好理解,列举几个请企业主感受下自家企业有没有类似的垃圾:高炉渣、钢渣、赤泥、有色金属渣、煤渣、硫酸渣等除了人渣以外的各种工业渣。

       3、生活垃圾:也挺好理解的,大家翻翻自家垃圾桶就行,那些基本上都属于生活垃圾。

       4、危险废物:

           我国对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方法,也就是说,《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里写着的,就是危险废物,没写在里面的,一般来说就不是。

       当然,《名录》里也不单有固体危险废物,还有液体的。最新版的《名录》是2016年6月21日生效的,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117种(原来也就362种),整整增加了近三分之一!

       估计有很多童鞋懒得看或者懒得看或者懒得看,其实危险废物必须满足以下几大特点之一: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如果贵企业有上述特性的废物产生,可以对照下是否属于《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固废法》常见处罚类型

随意处置

      《固废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行为:处理(从收集到最后扔掉)过程中,没有采取防止固体废物到外环境的措施(这里的措施又要提到环评了,疑惑的爷请看前本微信公众号《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罚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10万

       简单说几句:诚然,环保部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固体废物的处罚还是不多的,原因在于如果只是普通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生活垃圾,企业处理所需要的费用往往不大,因此大部分企业都能够遵法守法,但企业不好好处理的往往是危险废物,而一旦是危险废物,就非常容易触及刑事犯罪,非环保部门的管辖范围


危险废物相关

       先给大家看下《固废法》的章节标题大家感受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节选):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没错,连没放危废标志也要罚!连转移联单不好好填也要罚!连没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也要罚!其它的诸如非法处置、危废旅客混运、未做防漏措施等等等等,您觉得属不属于罚的范围呢?至于罚什么,1至10万、2至20万、危废排污费1至3倍罚款都有可能,当然,还有免费吃牢饭的机会(详见下述)


污染环境罪

       《刑法》条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要构成刑法里的污染环境罪是有严重程度要求的,即严重污染环境,两高司法解释对什么叫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了列举说明,共计十三种具体类型和一个兜底性的“其它”,其中关于危险废物的主要是量的要求。简言之,排放、倾倒、处置三吨(含)以上危险废物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解释》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该条解释说的是如果明知(假装不知道不叫明知,别傻,检察人员都是高手,弄不过他们的,即使是没有认真审查对方是否有经营许可证就交予处理的行为也叫明知)对方没有经营资格而将危险废物交予处理,严重污染环境的,也构成污染环境罪,当然,这种情况下受委托人也构成污染环境罪。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四)






前言

     这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防治法》)作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人民卫士”将噪声屏蔽,把祥和洒满人间




常见处罚类型


“高声喇叭叫卖”

       《噪声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

       《噪声防治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噪声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广场舞”

       《噪声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也就是声音影响的建筑用途,如康复疗养区、住宅区、主商混区、仓储物流、交通干线两侧等)的不同,对于音量过大的标准也不同,就住宅区而言,昼间(6:00~22:00)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22:00~6:00)不得超过45分贝,此处55分贝和45分贝指的是在敏感建筑物窗外1米处的声音强度。

       根据《噪声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夜间施工

       《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证明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 

       除紧急情况外,原则上是不能进行产生噪音的夜间施工作业的,除非持有施工意见书和夜间作业证明等文书,而且夜间施工作业前应当提前三天在工地显眼的地方贴出载有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等内容的告示。

       违反上述条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到五万元罚款


“影响中、高考”

      《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遵守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时期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考试不是人生唯一走向高富帅/白富美的路子,但确是一条路子,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人生!


结言

       诚然,政府方面对于噪声的处罚从总体处罚数量和金额而言相对于水和气是偏少偏低的,但对于公民生产生活而言,声、水、气三者没有轻重缓急之别,均系民生之根本。各自然人法人与其被罚不如好好对声音进行管理,给自己一个机会,还世界一方祥和






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五)




前言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六)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素材来源:环保部 、新法制(微信公众号张晨可、唐匡政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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