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管理不善或入刑,但明确尽责免责情形

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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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过其官方微信公号“中国排污许可”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首次明确了行政机关尽责免责情形,具体如下: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尽责免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确定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且已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但由于排污单位未遵守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因排污单位隐瞒或虚假提供本办法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信息,导致错误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已依法对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或撤销排污许可证,并作出责令整改或者停产整顿决定,排污单位擅自排污的。

(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追究责任的。

全文文字版请点击阅读原文进入“中国排污许可”公号阅读,以下为全文图片版


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以所属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由有核发权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应在核发之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统一编码〕环境保护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


第九条〔平台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在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按保密规定执行,并由核发部门向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编码。


第十条〔许可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十一条〔许可证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记载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来源:中国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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