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撕封条,13企的21名企业法人代表、生产负责人被行拘
发布时间:2017-07-11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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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保法》规定,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保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山东省环保厅发布消息陈,6月16日夜间,环保部通报了在强化督查期间发现的撕毁封条违法生产的16起事件,其中涉及山东省菏泽市11起、德州市2起。对此,山东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和有关地市立即调查处理,要求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6月17日,山东省环保厅立即进行研究部署,向德州、菏泽2市调度有关情况的同时,当夜派出2个督查组赶赴当地进行现场核查。德州、菏泽2市政府也立即行动,市环保局组成调查组赶赴有关县(市、区)进行调查。德州市环保局还邀请环保部强化督查组参加了当夜的检查行动。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据查,通报中涉及山东省的13家企业存在燃煤小锅炉未取缔等环境违法问题,在上周环保部督查组现场反馈给当地以后,当地乡镇政府或环保局均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理,采取了查封措施并贴封条。
环保部督查组后续检查时发现,上述企业撕毁封条擅自恢复生产。其中,德州市2家企业包括临邑县1家、平原县1家;菏泽市11家企业包括郓城县3家、单县2家、巨野县2家、成武县1家、曹县3家,均为“散乱污”企业。经初步核查,企业撕毁封条违法生产的情况属实。
对此,当地环保局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对撕毁封条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皆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截止目前,已拘留企业主要责任人13人。
山东省环保厅将持续跟踪督导,确保上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得到严肃处理、整改到位、追究责任,并举一反三做好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部要求,对屡禁不止、擅自撕毁封条违法生产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来源:山东环保厅
神雾记者据齐鲁网7月10号讯(记者廖亮)报道:6月18日两市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交的13起违法案件全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1名企业法人代表、生产负责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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