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复函: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包装物、容器呢?

发布时间:2017-07-08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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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意见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如何界定危险废物与产品的请示》(鲁环函〔2010〕4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如需要,你厅应依据《固废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首先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则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对该物质进行进一步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界定 危险废物 复函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函〔2014〕126号文中原所有者是否包括供应商、经销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7〕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第二条规定:“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前述“原所有者”,是指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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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 环函〔2014〕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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