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标准及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8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标准及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大兴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标准及程序

  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市农委《关于巩固"大棚房"排查清理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278号)精神,结合大兴区实际,制定大兴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认定标准

  大兴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科研等部门认定的农业高科技园区,或具有种植优质品种选育功能的农业园区,或采用组培方式进行繁育的农业园区。

  (二)农业园区内的附属设施未占用基本农田,且园区内农用地上不存在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经营性餐饮设施等非农利用行为。

  (三)现有设施需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联且直接服务于产业发展。

  (四)农业生产设施采用国内外先进温室建造技术及智能化生产设备且采用精准农业技术的园区或工厂化生产园区。

  (五)主营产业为传统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具有知名品牌且对产业有推动和传承作用的农业园区。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园区,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认定:

  (一)由园区主体对园区内现有建设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后报所在地镇政府。

  (二)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对园区内现有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经镇政府同意后,报区农委和区规土分局。

  (三)区农委和区规土分局对园区进行联合认定,经认定确应保留的,报区政府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经区政府确认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并不作为其合法认定。

  (二)园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设施,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需经区农业项目联席会议审定后方可实施。

  (三)如遇市级及市级以上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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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大兴区人民政府网

内容编辑: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