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服务机构奖励储备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3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通知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相关要求,现开展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方向

  本次征集储备项目重点方向包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的服务对象要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规定。项目要为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结构调整、高精尖产业发展、京津冀一体化协同能力提升,提供重要服务支撑。

  二、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4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或参照上述办法建设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新建设的项目完工一年内,要基本达到上述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服务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环境污染、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平台建设项目符合中小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4.服务设备和信息化改造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5.申报项目为近一年内完工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6.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为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中小企业。

  7.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涉及环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5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或者按上述办法规定标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新建设的项目完工一年内,要基本达到上述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单位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服务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的机构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

  3.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环境污染、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4.申报项目为近一年内完工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5.对具备下列特征基地,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1)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挪空间建设的基地;

  2)符合所在区域产业发展定位、主导产业明确、集聚度高的基地;

  3)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开源代码、云平台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6.项目建设目标(或规模)须明确,具备考核条件。新建、扩建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入驻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

  7.基地用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出租的面积及公共创业服务的面积之和占基地建筑总面积的比重超过50%;

  8.项目建设地点明确,原则上项目占用场所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若项目涉及租赁场所,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协议等,或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9.项目手续齐备: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涉及环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还须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10.项目投资内容应明确、合理,与项目建设内容匹配,项目投资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配套服务面积及设备投资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2)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服务设备和信息化改造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三、申报要求

  (一)书面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

  2.申报材料统一按照A4纸型胶订制作,一式三份;

  3.申报材料封面及骑缝处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二)申报形式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区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7年10月18日(周三)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厅。

  (三)材料报送地点及联系方式

  书面申报资料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2号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会议楼一层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厅。

  申报材料报送联系方式:82176966

  项目申报咨询联系方式:57587755、57587752

  附件:书面申报材料要求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www.bjeit.gov.cn/jxdt/tzgg/261284.htm

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金融服务机构奖励储备项目的通知

各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相关要求,现开展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奖励储备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方向

  本次征集储备项目重点方向包括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份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项目、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份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项目的服务对象要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融资租赁服务奖励的融资租赁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从业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

  2.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服务,且融资租赁手续费(服务费)不高于2%。

  5.新增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户数占全部新增融资租赁企业户数的50%以上。

  6.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服务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年〉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的,其他行业中小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请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4.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不超过2%。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期末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3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8.服务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年〉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的,其他行业中小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申请再担保奖励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4.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

  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服务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属于《〈中国制造2025年〉北京行动纲要》高精尖领域范围的,其他行业中小企业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书面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

  2.申报材料统一按照A4纸型胶订制作,一式三份;

  3.申报材料封面及骑缝处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二)申报形式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区项目申报工作,并请各有关单位于2017年10月20日(周五)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厅。

  (三)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书面申报资料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2号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会议楼一层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厅。

  申报材料报送联系方式:82176966

  项目申报咨询联系方式:57587421 57587758

  

  附件: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申报材料

              2.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申报材料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www.bjeit.gov.cn/jxdt/tzgg/261287.htm


内容来源:北京市经信委

内容编辑:北京科技政策法规宣讲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