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年度北京市专利商用化资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8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为激励和支持专利技术商用化,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根据《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京知局〔2010〕73号),资助本市专利权人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本市专利权人;
2.专利权转让方或专利许可方为多个专利权人的,需委托授权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提出申请。
二、资助方向
专利商用化资助主要用于专利权人以取得实际货币收入为目的,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并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的专利权转让行为,以及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专利实施许可行为。
三、资助形式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方式的商用化行为,经申报以后由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评审程序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四、资助标准
经评审合格的专利权人,专利转让(或许可)项目交易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资助金额为超出部分的5%,最高资助限额为50万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是注册地为北京的法人企事业单位的,资助金额为超出部分的10%,最高资助限额为100万元。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资助需符合的条件
1.本市专利权人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之间所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
2.专利权人每一次专利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行为可以提出一次资助申请。对于在一份专利技术交易合同中含有多项专利的,视为一次转让或许可行为。
3.依据北京市科委印发的《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622号)中第11条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规定,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应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技术合同登记处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三证合一证书;
3.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4.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5.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帐凭证,具体包括:发票、银行入账单、其他证明资金往来的票据、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等;
6.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
7.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近三个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8. 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第1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如果是单位申报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报程序
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具体受理专利商用化资助项目申报。
2.各申报单位登陆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网站 http://www.bjip.org.cn ,进入市专利商用化资助申报系统,注册成功后,进入系统填写申请书,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以及上传所需文件。网上申报日期2017年9月25日至10月31日。
3.网上填报后,申请人应随时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查看申请书审核状况。经网上审核通过的,请于10月23日—10月31日之间打印并报送书面申请书和附件材料,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合订成册一式二份,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书面材料(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四)评审安排
评审时间预计于11月中下旬,地点另行通知,请申请人随时关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网站。
(五)评审结果公示
经评审合格的申报项目将于12月份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六)受理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西楼11层1102
(七)联系方式:
赵平生 电话:010-66123343
于 飞 电话:010-84080080
附件:1.《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
附件:2.北京市专利商用化项目资助申请书
附件:3.北京市专利商用化资助工作实施流程
附件:4.北京市专利商用化资助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流程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9月27日
附件: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精神,激励和支持专利技术商用化,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商用化是专利权人为实现专利价值对专利权利进行有效利用和处置的行为。本办法对本市专利权人在专利商用化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给予资助。
本市专利权人是指注册地址为北京的法人专利权人及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个人专利权人。
第三条 鼓励市属技术交易机构为我市专利权人的专利商用化行为提供帮助,搭建交易平台。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通过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方式实现专利商用化的突出项目进行资助。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用化资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对以下专利商用化行为给予资助:
(一)专利权人以取得实际货币收入为目的,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并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的专利转让行为;
(二)专利权人以取得实际货币收入为目的,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专利许可行为。
第六条 专利权人每一次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行为可以提出一次资助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应当依法签署合同,并在本市的专利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专利转让或一次专利许可行为的资助标准为:
(一)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予资助;
(二)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资助金额为超出部分的5%,最高资助限额为50万元;
(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是注册地为北京的法人企事业单位的,资助金额为第(二)项的两倍,最高资助限额为1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应经评审程序确定是否给予资助,专利商用化资助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项目评审时,应当优先考虑以下项目:
(一) 金额较大的专利转让项目;
(二) 金额较大、频次较高的专利许可项目;
(三) 通过市属技术交易机构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审查、组织评审、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为资助的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他人或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人是法人且自行办理申请事宜的,应以书面形式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三条 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的资助申请应当在转让收益或许可收入实现后的评审年度内提出。
在一个评审年度内提出的申请经评审未获资助的,在以后评审年度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指的评审年度,从上一年10月1日始至当年9月30日止。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根据各项申请的具体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三)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四) 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五) 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帐凭证;
(六) 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
(七) 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在每年的10月集中受理申请,并于每年的11月完成对所有申请的审查、评审、结果公示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管理机构可以对申请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申请人拒不配合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的,将被永久取消申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并于当年开始受理申请。
本办法只对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效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进行资助。
其他附件请点击阅读原文查阅。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原文及附件。
内容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内容编辑:北京科技政策法规宣讲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