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 | 配套实施细则发布后,这些变化你应该注意
发布时间:2017-09-08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今天,前期新发布的三个2017年国家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截止,18年的重点专项指南即将发布,又到了考验科研人员编列预算水平的时候了。
此前,动源君曾多次围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各个科目的编列注意事项进行了解读。但近期科技部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2017]261号),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编报指南》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评估规范》两份文件,
为了让大家对新规有所了解,动源君近期将就新规进行详细解读,今天主要围绕设备费的编列给各位锐粉做解答,以供参考。
主要变化: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编报指南》里,细化明确了相关预算支出内容,将设备改造费与设备购置费、设备试制费和设备租赁费并列,并明确了设备改造费的支出内容和费用构成。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编列时应注意:
1、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应对购置仪器设备重点予以说明,包括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对项目(课题)研究的作用,购置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重点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购置仪器设备的选型应在能够完成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好的仪器设备。
购置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3、试制设备费是现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项目(课题)检测、实验、验证或示范等研究任务需要而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以及零部件加工、设备安装调试、燃料动力等费用构成。
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时(即为完成项目(课题)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含直接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应列入试制设备费科目,试制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应成本清单;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项目(课题)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等科目编列测算。
4、应区分设备购置费和设备试制费,不得为提高间接费用水平将设备购置费列入试制设备费。
5、设备改造费是指因项目(课题)任务目标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发生的费用,及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设备发生损坏需维修而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装调试等费用构成。
因安装使用新增设备而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的费用,可在设备改造费中编列,应提供测算依据和说明。
6、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租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租赁费主要包括设备的租金、安装调试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租赁费可在设备租赁费中编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说明。
不得编列承担单位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7、原则上,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生产性设备的购置费、基建设施的建造费、实验室的常规维修改造费以及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并严格控制常规或通用仪器设备的购置。
检校:李建荣
审核:韩士德
编辑:钱力
美编:范琪
来源:锐动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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