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你,第七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开始申报啦!

发布时间:2017-08-28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第七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开始申报啦!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622号)规定,经研究,启动第七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京科发〔2014〕6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的产品、服务均可申请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支持。



二、申报材料


申请参加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的单位需登录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网(www.bjzzcx.com)在线注册企业信息、填写认定申请书并准备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国家和本市对产品(服务)生产、销售有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的,应提供产品(服务)符合规定及要求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产品(服务)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相关材料、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合同或发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相关证书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按附件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在右侧骑缝处加盖公章,书脊处加印申报编码(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15位编码),单位申请多个产品(服务)认定的,应分别装订成册。


三、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受理工作,企业在线注册截止日为2017年9月11日,纸质材料申报截止日为2017年9月14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四、受理地点


申报材料请交送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一层高新认定受理大厅。


五、市科委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8月23日




Tip1


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是指: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取得,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产品(服务)。





Tip2


谁负责此次认定工作呢?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中关村管委会组成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认定小组各组成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作为成员单位。





Tip3


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


(二)产品(服务)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范围,符合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要求,生产过程符合节能减排技术标准;


(三)产品(服务)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产品(服务)技术成熟、质量可靠,符合国家和本市对产品(服务)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


(五)产品(服务)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比同类产品(服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Tip4


经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支持。


本市优先认定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智能交通、城市安全运行和应急救援、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及新农村建设,以及文化惠民、健康养老、居民消费等民生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Tip5


认定程序是什么呢?

 

注册→填写信息→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下发证书


1.登录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网在线注册企业信息、填写认定申请书并准备相应材料。


2.认定小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认定小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认定名单。


4.认定小组将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核实处理。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发布认定结果,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




Tip6


认证资格长期有效么?

 

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其认定资格自动失效,申请单位可重新申请认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新的“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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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京市科委、全国科技创新中心

内容编辑:北京科技政策法规宣讲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