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 别为科研经费“放管服”制造新“梗阻”
发布时间:2017-08-24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中办发【2016】50号文实施以来,一系列的“政策红利”极大地增强了科研人员的“获得感、成就感”,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不用一细再细,“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等等,都让科研人员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创新创造活动。然而仍有部分科研人员反映,新政出台一年多以来,在执行中规定“打架”、责任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又有所回头,甚至影响了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比如,最近不少科研人员反映,项目立项已经很长时间,却迟迟收不到经费拨款,找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了解情况,给出的答复是为了防范风险,相关部门要求超过500万以上的经费拨款,要由财政部门核定再行下拨。
从表面上看,500万的科研经费是一笔不少的数目,增加审核程序是给大额的科研经费使用加一道“锁”,从防范风验和审计监督角度看,这种“慎之又慎”似乎很有必要,但一细想却有许多不尽合理之处。
首先
首先,据笔者了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立项的金额似乎鲜有500万以下的,这岂不相当于先期已经过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安排又重新“回炉”一次,这与重点监控的初衷似有相悖。
其次
如果这种审核是高效的,并没有影响科研人员的正常工作,那多一道手序也不打紧,但是如果这种审核没有一个期限的限制,甚至超过半年以上无钱可用,这能说对科研活动没有影响吗?更何况,按照现行的规定,核定后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拨付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然后再层层拨到项目参与单位,按这个流程走下去,“寅吃卯粮”也并非不可能。
第三
在笔者看来,中办发【2016】50号文的核心理念就是通过删繁就简,放权于下,在检查评审上“做减法”,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那么,本来已放给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权力何以又收了回去,难免不让人产生专业机构“办事拖沓”和相关部门“恋权”的猜想。
当然,笔者更相信,作为财政部门出台相应的措施应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一方面时有发生的套取科研经费案件,需要在制度上有所设计,管一道子总比出了事补救好;另一方面担心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接不住”“管不好”,那不妨给下放的权力上套上制度的“笼子”。
诚如一个硬币的两面,要把握好“防范风险”和“便捷高效”这个“度”并非易事。但笔者想说的是,是否一定要由财政部门来重新“回炉”,能不能将关口前移,真正发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第三方”作用,是否能够通过建立负面清单或“信用评级”制度来实现风险防控。
事实证明,关口前移并非不可行,据笔者了解,国家自然基金委就主动承担了“防范风险”的责任,要求财政部门监督就可以,那么想来,把事情交给具有天然监督职责和更多精力、人手和经验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也未尝不可。
另外已经探索建立的与科研人员个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支出管理模式不妨推而广之。实施分类管理,对高风险人群严格审核,加强监督检查,对信用评价良好的科研人员,适当简化程序,避免“一人生病,全单位吃药”的问题。
当然,科研经费的“放管服”与相关部门的“落”是个相互适应,共同担责的过程,过于要求权力下放,取消监督或层层加“锁”套“笼”都不可取。作为财政部门要敢于放权,通过监管方式的转变和加强过程监督来解决“防范风险”和“便捷高效”的平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在管理理念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主动承担管理责任,加强内控机制,真正适应“放、管、服”的改革要求,确保科研经费的“好钢用在刀刃上”。
检校:李建荣
审核:韩士德
美编:范琪
来源:锐动源编辑部
☞点击以下标题查看往期「精彩内容」
【工具】
【项目管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相关政策和管理文件汇编 | 要赞也要转
厉害了!关于2017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限项问题的解答这都有!
【新政聚焦】
看过来!国家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政策文件汇编(全集),没有比这更全的了!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