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申报2017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9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工信厅规函[2017]4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根据《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2017年工作要点》(工信厅规〔201723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和数量  
国家示范基地申报分两个系列,即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和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主要产业领域包括: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融合,以及新兴的产业领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4个(其中,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3个;通过省级通信管理局上报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1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独报送,报送数量单列且不超过1个。各地上报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数量均不超过1个。
  二、申报要求及支持重点  
  (一)严格遴选,择优推荐。拟申报国家示范基地须满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融合领域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参照附件及附表1,部分新兴领域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参照附表2-6),且未出现以下情况:1.近三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近三年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3.申报对象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各地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好中选优推荐申报对象,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原则上应从省级示范基地中优选产生。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一旦发现虚假填报,取消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资格。  
(二)合理布局,宁缺毋滥。优先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分省市指南》、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要求和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决策措施成效明显、国家明确予以表扬激励地方的申报对象。要求申报对象地理范围清晰、产业相对集中、管理主体明确,原则上不跨地市行政区域。已授牌国家示范基地再次申报,除更名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  
(三)大力支持新兴产业领域示范基地培育和创建。本年度优先支持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大数据、云计算、产业转移合作等新增领域集聚区积极创建国家示范基地。支持发展较好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积极创建国家示范基地,打造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  
三、报送方式和时间  
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版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网上通过国家示范基地在线报送系统(http://sfjdsbxt.miit.gov.cn)统一申报。由申报主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省内审核后报送我部(具体填报和审核方式请参见报送系统主页上的说明文档)。纸版材料要与网上填报一致,打印一式两份寄送至我部。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7910  
四、联系人及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李莉、鲁敏
电话:010-68205112/66011003
国家示范基地在线报送系统技术支持:于佳宁、苑泽标
电话:010-68200375/15810768016/68200383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608室,100036
附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序号

类别

条件

指标性质

适用范围

1

产业实力和特色

产业集聚集群区年销售收入≥300亿元(特殊类型地区:≥150亿元)

约束性

优势

2

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集聚集群区销售收入比重≥50%

约束性

优势

3

产业集聚集群区内企业专注于一个或两个相关性较强的细分产业领域

约束性

特色

4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并在国际市场上占据前列,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

约束性

特色

5

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集聚集群区销售收入比重≥70%

约束性

特色

6

主导产业规模和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多家业内骨干企业

约束性

通用

7

创新

能力

产业集聚集群区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2%

约束性

优势

8

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研发机构≥1家,或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研发机构≥3

约束性

优势

9

主(参)编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数量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约束性

通用

10

规模以上企业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0.7

引导性

通用

11

政产学研用等多方协同创新能力较强,研发成果向实际产品有效转化

引导性

通用

12

质量

效益

全员劳动生产率水平及年增速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约束性

通用

13

主导产业增加值率年度提升≥0.5个百分点

引导性

通用

14

企业普遍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约束性

优势

15

拥有一批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区域品牌建设成效显著

引导性

通用

16

节能

环保

完成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

约束性

通用

17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约束性

通用

18

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约束性

优势

19

可再生能源占产业集聚集群区用电量比例≥1%

约束性

优势

20

绿色制造体系完善

引导性

通用

21

集约

程度

工业建筑容积率≥0.6

约束性

优势

22

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4000万元/公顷(特殊类型地区:≥3000万元/公顷)

约束性

优势

23

单位土地平均产值(销售收入)≥4000万元/公顷(特殊类型地区:≥3000万元/公顷)

约束性

优势

24

安全

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约束性

通用

25

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约束性

通用

26

两化

融合

信息基础设施完善

约束性

通用

27

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72%

约束性

优势

28

关键工序数控化率≥50%

约束性

优势

29

骨干企业通过两化融合贯标或纳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引导性

通用

30

骨干企业研发、生产、管理、服务等主要环节采用智能制造系统和装备,信息化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引导性

通用

31

公共

服务

建有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平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平台

约束性

通用

32

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面向产业集聚集群区提供有效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约束性

通用

33

发展

环境

所在地有完善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劳动关系和谐

约束性

通用

34

所在地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对产业集聚集群区发展给予支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

约束性

通用

35

合法

合规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约束性

通用

36

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规划

约束性

通用

37

有较完善的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

约束性

通用

38

申报名称反映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约束性

通用

1.指标性质中,约束性是指国家示范基地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引导性是指国家示范基地建议具备的优选条件。
2.适用范围中,通用指适用于优势、特色两个系列国家示范基地的条件;优势指仅适用于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指仅适用于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3.对高载能产业集聚集群区第19条暂不要求。


☟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原文及附件

内容来源:工信部

内容编辑:北京科技政策法规宣讲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