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普法宣传特刊 第77期》知识产权法内容学习

发布时间:2017-07-07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知识产权法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期《普法宣传特刊》,将为大家介绍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知识。后续将陆续为大家介绍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内容。


知识产权法有哪些

我国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1、知识:人类社会的知识是客观存在;个体头脑中的知识是个体的一种主观表征。

 

2、产权:在经济学领域,产权为组合权利,是权利的复合体。

 

3、知识产权:从学理角度看,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知识产权的主体: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非物质性成果,其表现为作品、发明创造、商业标志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等。

(3)知识产权的内容:体现为对智力成果的直接支配和获取利益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分类

总的分类

 

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

 

具体范围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项,我国1980年3月加入。


2、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东京大会上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

创造性成果权利: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软件权等。

识别性标记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志权


3、《民法通则》: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


2、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3、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因创造智力成果困难,而复制、传播容易,因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对权利人权利之侵犯。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法的地域性决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6、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财产权的时间性决定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存续期间有一定限制。时间性的实质在于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获得公共知识成果之间的利益。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沿革

(一)著作权法

19909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2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商标法

19828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8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专利法

19843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知识产权法的作用

1、利于调动从事创作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2、利于智力成果传播,产生经济与社会效益;

3、利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加速精神文明建设;

4、利于国际间科学技术与文化的交流与协作。




内容来源:全国科技创新中心

内容编辑:北京科技政策法规宣讲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