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普法宣传特刊 第76期》《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内容学习
发布时间:2017-06-30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
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共27条,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1次修改;根据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第2次修改。)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领域专家比例不少于50%。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市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九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事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成果,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1988年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京政发〔1988〕121号)同时废止。
奖励周期、数量
评审周期:每年评审一次,以奖励大会形式颁奖。
奖励数量: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
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
奖励金额:一等奖 20万、二等10万、三等5万。
奖励类型:统一称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无奖种之分。
评审程序
申报推荐准备工作
一、准备工作:了解政策,熟悉要求
学习奖励政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判断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具备资格条件;
认真阅读“推荐通知”和相关附件,了解本年度奖励重点、要求、评价标准及时间进度安排等;
阅读本年度《推荐工作手册》掌握申报推荐书填写要求。
二、准备工作:基本条件
候选人条件
第一候选人必须是中国籍公民。
候选单位条件
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一候选单位必须在北京市注册。
候选项目条件
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成果得到实践检验,1年以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有许可证的项目要获证1年以上;
不涉密,不涉知识产权、候选人等争议;
撤项项目隔年推荐;连续两年没有评上的须隔1年;
国际合作项目须主体研究工作,由我国学者国内完成,且外方同意;
不能重复报奖
三、准备工作:成果登记
推荐项目要求全部进行成果登记;
成果登记流程:奖励办网站—“科技成果管理”;
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项目无法正常填写申报推荐书。
申报推荐类别
1、基础研究类: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属于新发现、新理论、新学说,突出的是“科学发现、科学价值”。
代表性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
学术观点得到国内外学术界认同(评价重点);
旁证材料:代表性论文、论文的检索报告原件、他人引用代表性引文、同行评价等其他证明材料。
2、技术发明类:运用科学技术作出了前人还未作出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重大技术发明,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成果的核心和价值是由发明带来的,突出强调一个“新”字,必须具有首创性、新颖性。
核心技术属于新发明,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技术发明成熟,实施应用一年以上;
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旁证材料:授权的发明专利证明(扉页和权利要求书首页)、经济效益证明、转化应用证明、检测报告等。
3、技术开发类: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成的市场实用价值极大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投放市场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集成创新,实用价值大,突出强调“创新性”和“市场实用价值”。
核心技术难度大;
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技术的综合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旁证材料:经济效益证明、转化应用证明、授权发明专利、检测报告、评价证明等。
4、社会公益类: 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技术成果,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
成果本身属于公益性的工作,突出强调公益性及社会效益,包含两类:
—— 社会公益性工作,如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
—— 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如标准、计量等;
核心技术难度大;
实施应用一年以上;
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不作要求;
旁证材料:第三方出具的应用证明原件、成果发表的论文、获得的医疗器械证、药证、知识产权证明、成果形成的标准、销售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等, 根据项目自身特点,不必悉具。
5、重大工程类:列入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综合性工程,集成创新,列入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复杂程度大;
工程已验收;
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旁证材料:验收报告、经济效益证明、授权发明专利、检测报告、评价证明等。
6、软科学类: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成果。
有关部门采纳应用一年以上;
解决了实际问题,产生了实际效果;
旁证材料:采纳应用证明、结题验收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
7、科普类: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科普作品已出版发行或公开发表一年以上;
发行量1万册以上;
旁证材料:出版发行数量证明、引用评价证明、作品质量证明、样本介绍、著作权登记证、出版合同协议等。
内容来源:北京市科委、全国科技创新中心
内容编辑:北京科技政策法规宣讲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