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税收专题之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16-08-16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科委发布了《关于2016年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京科发〔2016〕465号),企业翘首以盼的国家高新新政颁布后第一次按照新规要求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正式启动了。
本次认定征集分为两个批次:第一批截止时间为:9月15日、第二批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相较与往年今年时间比较紧,对企业的材料准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要对新的高新企业认定政策有准确清晰的理解,按照新政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为了让广大科技型企业进一步掌握本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点,我们在本期再次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点进行了梳理,希望帮助各企业顺利完成认定工作。
国家实施高新技术认定制度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政策、税收、人才等方面的扶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新规中对于以往出现的只重证书不重实务的现象进行了针对性的政策监管,同时对于更具创新活力的小微企业放宽了准入门槛,加大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企业在新规下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定要从企业研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规范、成果转化方式、人才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改进,使企业真正从实质上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而不单单只是形式上的包装,这样,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起到其应由的作用。
新规概述:
新规的变化可以总结为:3个调整、8项变化、7个条件、5个步骤。
我们称之为2016高新新政“3875”学习法,按照这四个方面解读高新新政,可以更快更准确的掌握政策的精神和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规意义重大,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的最新体现,新规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修改完善:
一、降低高新认定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国家政策,新办法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使得更多的科技企业有望符合条件,可以在2016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针对实际认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完善政策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有利于实现政策目的;
三、是明显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企业面临的违规成本将升高。
尤其,新办法增加了“需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等要求,同时,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新资格”,可见,国家对于高新企业的后续管理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也是2013年高新大检查的合乎逻辑的延续,这无疑对高新资格维持带来了挑战和风险,企业需要予以充分的关注,提高自身合规性。事实上,按照《税收征管法(修改意见稿)》的规定,未来骗取税收优惠资格将纳入“偷税”范围,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企业切不可大意。
对比《征求意见稿》与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我们将全面剖析新规在高新认定条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8大变化,同时结合我们的实操经验,对企业给出以下意见:
变化一:知识产权方面,取消独占许可类型知识产权
与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取得知识产权相比,“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是通过签署“独占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管机关监管困难,在部分执行宽松的地区被部分企业滥用,部分地区在高新复审中已明确将不认可“独占许可”取得知识产权,在此背景下,新规予以取消。
变化二:人员比例方面,放宽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的要求
新办法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对于部分传统产业的大型企业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
变化三:研发费用方面,降低研发费用比例要求
研发费用比例在高新认定中是几个最为核心的指标,新办法将“三档”降为“两档”,以2亿元作为分水岭,设置4%和3%两个比例。将2亿元以下统一设置为4%,取消6%的比例规定,意在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发展,使得包括“新三板”在内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高新资格。
变化四:申请材料方面,增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新办法规定,申请高新资格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同时,对企业税务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历年的纳税申报记录与会计报表等提交其他资料应保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2014版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信息更为丰富完整,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
变化五:年度备案方面,增加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要求
现行办法并没有明确要求高新企业年度进行备案,而是在国税函【2009】203号文第五条就产品(服务)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笔比重、科技人员比例,要求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新办法将高新企业年度备案列为法定义务,在具体备案的内容上基本与203号文保持一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依据本条的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要”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六:名称等信息变更方面,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资格
现行办法下,针对名称变更,专门出台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及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规范明确有关高新更名处理事项,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企业可以参考123号文的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否则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要”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变化七:取消高新资格法定情形方面,企业重大、严重违规行为取消高新资格并补税
实务中,遇到很多真实的案例,由于高新企业的一个性质轻微的违规行为,面临被取消高新资格的局面,因此,新规定更加符合管理中千差万别的实际,也更加公平公正合理。需要提醒的是,主管机关在认定中将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防范这一权力被滥用。现行办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取消的高新技术企业未来5年不得申请高新资格,新办法予以取消,并规定要按照征管法等规定予以处理,这一改变体现了三部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一次具体体现。
变化八:公示时间方面,由之前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新办法对公示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压缩了高新申请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从2015年的高新申报来看,认定机构的评审进度较以往年度也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认定的企业7月就公示了,而且11月初就拿到了高新证书,这是近几年来最快的一年。
最后,我们需要指出,新办法强化对高新资格的后续管理,高新维持的难度和潜在法律风险大大增加,我们建议企业未雨绸缪,全面准备2016年高新认定、维持相关准备工作。
对于企业认定中的实操建议 ,可概括为7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需要注意的的是:(1)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2)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3)发明专利从申请到取得证书至少需要三年,企业在申报发明专利时要提前做好规划。对于时间有限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受让的方式取得发明专利,转让手续办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左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一般申报时间需要6-12个月的时间,一般当年申报当年即可取得专利证书,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期限为2-3个月,一般软件开发类企业适用较多,其他企业可以酌情申请,但要确保与主业的相关性。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也即:(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应提供花名册和相关证书,其中花名册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职称等(统计的人员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为准),证书一般包括: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则上只需要提供部分证书,但部分企业会被要求提供全部人员的证书)。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需要注意的是,8大费用中,“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外部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根据现行办法,包含四个指标
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包括70)。
认定程序包括以下5个步骤:
(1)第一步:自我评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第二步: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一般会在1~2个工作日完成企业身份确认。
(3)第三步:准备并提交资料
主要是按照高新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提交规定资料。
(4)第四步:审查及认定
认定机构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5)第五步:公示及颁发证书
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2015年9月14日,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9号),成立8个检查组,包括: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深圳市,检查对象涵盖认定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等4个方面,通过约谈、案头材料检查、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检查,共核查企业1723家、中介机构60家、约谈专家40人。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后续保持企业至关重要,加强监管和建立更细化的报备制度也是此次高新新规的重点之一,高新技术企业要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高新备案,按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年度备案。
以北京为例,现行办法下,北京市科委一般在每年的3月至5月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针对上一年度的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信息进行备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同时按照新规,连续两年未进行备案将取消高新资格并进行补税。
(2)名称等信息变更报告义务。
按照新规,高新企业名称等信息变更,未进行报告将被取消高新资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报告:
(3)科技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各项检查
2015年9月以来发起的大检查,反映出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不达标;个别企业申报材料造假。
尤其在研发费用比例及核算方面,她建议,企业可以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结合起来,鉴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要求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高新企业可以借此完善核算体系。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法定账册没有记录的内容所作的辅助记录账,格式、内容可以灵活处理,与明细帐的区别就在于他没有特定规范。在科目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内容来源:
北京科技政策法规宣讲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