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关于2015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0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京科基金字〔201537

2015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京津冀基础研究合作专项项目名单已完成公告,现对不予资助项目开展复审申请工作。

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现将复审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注意事项

复审的目的是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性失误进行纠正。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二、 复审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

1.复审申请受理时间自2015年8月18日开始,2015年9月1日截止。

2.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不予资助项目复审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一式二份由依托单位汇总后统一送交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

三、复审申请的受理

市基金办对接收的复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

1.对评审专家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而提出复审申请的;

2.非项目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

3.提交复审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4.复审申请手续不完备的。

对于受理的复审申请,市基金委将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原决定符合评审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决定不符合评审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倪文龙

联系电话:88491860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2号楼311

邮  编:100195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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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