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 关于征集2015年度中关村示范区存量土地及空间资源盘活改造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4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为鼓励和引导各园区积极盘活存量资源,释放发展空间,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27号)面向各园区征集2015年存量土地及空间资源盘活改造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开展存量土地及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

二、存量土地及空间资源界定

(一)存量土地界定

存量土地是指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覆盖范围内闲置未利用或利用不充分、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或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涉及范围包括:

1.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经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
2.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3.未达到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约定或园区现行项目准入标准(如: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产出效益等)的土地;
4.因产业结构调整或企业转型升级而腾退需要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土地。

(二)存量空间资源界定

存量空间资源是指中关村示范区政策覆盖范围内空置率高、产出效益低、基础设施配套不足、或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

三、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闲置低效土地改造开发类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

(2)改造开发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

(3)规划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已开工建设;

(4)项目在2013年6月20日–2015年6月20日期间已开工建设;

2.申报材料:

(1)资金支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改造方案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属于自主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属于转让、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复印件;

(6)改造开发的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的证明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见附件2);

(8 ) 分园管理机构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存量空间资源内部整理改造类项目

1.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

(2)楼宇、厂房等存量空间资源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

(3)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

(4)项目在2013年6月20日–2015年6月20日期间改造完成。

2.申报材料:

(1)资金支持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为楼宇、厂房产权人的,提供楼宇、厂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获得楼宇、厂房使用权的,提供与原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回购合同以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

(4)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证明材料;

(5)对用于开展创业孵化的改造项目提供改造完成后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创业孵化的证明文件;

(6)对于改造后入驻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提供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证明材料;

(7)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见附件2);

(8)分园管理机构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单位申报

申报主体按照本通知第三项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组织材料,报送至所在分园管理机构。

(二)分园管理机构审核

分园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申报截止时间前报送至中关村管委会;分园管理机构可根据审核工作需要,要求项目单位补充提交其他材料。

五、相关要求

(一)各分园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将项目申报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并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具体指导和审核,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好申报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

(二)申报受理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至6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纸质版一式肆份,电子版光盘一份,纸质版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要一致),申报材料装订样式见附件3。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联系方式:

  1. 1.中关村管委会规划处 张党伟 联系电话:88827126、13488675908

2.北京土地学会 刘宗奎 联系电话:64409585、15011514495


来源:中关村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