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6   来源:北京科技政策宣讲团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顺利实施,加快改善首都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以下简称《国家考核办法》)要求,严格落实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大气十条》、《行动计划》各项任务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十条》、《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十条》、《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领域的相关任务指标。

  各项细化指标、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大气十条》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区县政府考核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并按加权平均计算总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大气十条》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区县政府考核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统筹组织对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在日常督查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对本市落实《大气十条》情况的考核一并进行。依据《国家考核办法》有关要求,由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按照部门对口、项目对接的原则,具体负责承接国家对本市的检查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有关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政府统筹组织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工作,具体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考核实施单位,采取查阅资料、督查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实施单位包括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各考核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制定细化评分标准和具体方案。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考核办法》及《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4〕107号)、《行动计划》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9号)的要求,组织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逐项落实;属于部门直接承担的任务,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到位各区县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街道(乡镇)、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各区县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设在市环保局)备案。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完善工作任务台账,并及时动态更新。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大气十条》、《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各区县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的自查报告报送市大气办,并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任务进展、资金投入情况和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每年1月20日前将本部门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以及对各区县政府落实《行动计划》的评价情况报送市大气办。

  第九条 市大气办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适时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北京市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区县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国家考核本市落实《大气十条》情况采取部门负责制。对因任务未完成或落实不力,造成考核扣分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并由市监察局向责任部门下发《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视情实施环保区域限批,禁止建设除民生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取消授予的环境荣誉称号和评优、评先资格。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一条 在考核中发现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人为干扰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和设备正常运转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大气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件1: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指标.docx

附件2:各区县政府考核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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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