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发布时间:2019-03-03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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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公司主要从事聚乙烯、聚苯乙烯和纸纤维的生产,有四个车间,其中纸塑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洗罐废水。2018年10月,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纸塑车间产生的废水未按照既定的处理工艺(中间池—排放池—SBR池)进行处理,而通过收集池中的一潜水泵和一根私自设立的软管连接至附近雨水口排放,且雨水口旁沟渠内积存废水和污泥,执法人员对软管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指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自2018年7月起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用潜水泵及软管将收集池中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月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决定。



案件启示

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该自觉履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要求,收集、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助力上海水环境治理工作。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停运污水治理设施,并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暗管排放,违法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且情节恶劣,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来源: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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