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关于废气采样位置位置确定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2-28   来源:企事业环保

免费发布环评和验收公示,请上环保之家论坛,咨询热线15356135656

长按识别二维码进入保智

关于废气采样位置位置确定的问题

国家《固定废气源监测技术规范》HJ397-2007 关于采样位置的规定如下: 

5.1.2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排气筒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 

5.1.3测试现场空间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选择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适当增加测点数量和采样频次。 

5.1.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5.1.2 选取。 


对于上述采样规定有以下疑问: 

1、对于5.1.3 ,是针对所有的污染物都适用,还是针对颗粒物等污染物; 

2、对于5.1.4,如果测试流量和采样分开测,是否就可以按照5.1.3进行设置采样断面; 

3、对于5.1.4,目前市场上,烟气采样和流量多数都是一套设备同时进行采样的,这样的规定似乎无法执行。


答复时间:

您好,《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发布,原则上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现结合我省监测中心实际监测工作回复意见如下,仅供参考:1.如采样位置无法满足5.1.2的采样位置要求,所有污染物采样都应适当增加测定的数量和采样频次。2.气态污染物如果需要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应按照5.1.2选取。对问题3:目前市场上颗粒物采样和流量测量是同一套设备,烟气采样和流量测量是不同的设备,可以执行5.1.4的规定。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来源:广州省生态环境厅

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关注

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