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舱水是不是危险废物?看看官方规定就知道了
发布时间:2019-02-22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时间:3月14-17号)点击阅读原文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洗舱水到底是不是危险废物存在颇多争议,如今这个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规定。
近日,多部门联合发布的《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对洗舱水等船舶水污染物的分类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1、预处理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2.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移,以及通过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设备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意见》中也对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做了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附: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
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防止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转移处置污染环境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做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水陆衔接,强化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通过政策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监管,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水路运输特点和船舶水污染物特性,从利于环保、便利运输出发,提出分类处置和监管要求。
问题导向,链条管理。抓住当前船舶水污染物违法转移处置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联合各相关部门,建立从产生、接收、转移到处置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
创新推进,信息共享。鼓励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降低处置能耗与成本。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推动信息平台整合,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联合监管能力。
二、分类管理
1.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则,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水污染物在船上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
2.船舶水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移,以及通过船上或港口配套设施设备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仍需通过船舶转移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3.船舶水污染物在岸上转移处置,应当分类实施管理。其中,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残油及含油污水经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能够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的化学品洗舱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不能按照废水实施管理的化学品洗舱水,根据所清洗的化学品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实施管理。船舶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应当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按照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管理。船舶垃圾接收后应分拣,其中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货物废弃物根据其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三、单证要求
4.船舶应当将船舶水污染物送交具有相应接收能力的码头或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并告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危害性等信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所产生的洗舱水和货物废弃物,船舶还应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在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证上签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证,载明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数量(重量、体积)和浓度(根据污染物种类填写)等内容。
5.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后在接收船舶或者港区内临时储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台账,记录和汇总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实施预处理的,应当在台账中记录预处理方式、预处理前后污染物的种类、构成、数量(重量、体积)和浓度(根据污染物种类填写)等内容。
6.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将船舶水污染物送交其他单位转移的,转移单位、接收者应当向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转移单证,经过多次运输的,转移链条中的后者应当向前者出具转移单证;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按照危险废物移出者实施管理。
7.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转移单位将船舶水污染物送交其他单位处理(或处置)的,处理(或处置)单位应当向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转移单位出具处置单证;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危险废物承运单位分别按照危险废物移出者和运输单位实施管理。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8.本指导意见“分类管理”第2条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通过船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船舶提供危险废物名称、危废名录代码、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形态、性质、包装类型、包装数量、重量(体积)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信息;装卸危险废物的港口码头应当具备危险货物经营资质,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对托运人视情按照危险废物产生或移出者实施管理,对承运人作为运输单位实施管理,对在港口有堆存危险废物行为的港口经营人作为临时储存单位实施管理。
9.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相关单位应当分别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处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合监管规定,对船舶水污染物分别申领、填写和运行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单证或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鼓励各地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单证”流转。
四、监管要求
10.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等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牵头组织下,建立完善和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
11.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应当将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港区内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12.海事部门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水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港口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其作业品种和吞吐量不相适应的情况及时通报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13.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其辖区内具备转移、利用和处置船舶水污染物中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相关单位信息,船舶水污染物中纳入环境管理的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信息定期通报给当地交通运输(港口)和海事部门。
14.环卫部门应当将其辖区内具备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相关单位信息定期通报给海事、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将船舶生活垃圾的转移处置信息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部门。
15.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将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船舶生活污水接入点位、执法检查情况及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船舶生活污水的转移处置等信息定期通报给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部门。
16.各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数据进行比对核实,互相通报违法和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能力不足等信息。
17.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等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专项行动,必要时邀请公安、工信、综合治理等其他部门参加联合行动,严厉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
18.各级海事、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主管等部门应依职责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处理,对无法落实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处置的,交由案件发生地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处置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五、保障措施
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修订完善已制定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明确职责与任务分工,加强考核和督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行企业信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
20.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评估完善建设方案,补齐短板,确保港口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设施与城市公共转移、处理或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
21.鼓励各地将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纳入城市公益事业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转移处置船舶水污染物。鼓励沿江省市政府在一定区域内对船舶水污染物实施统一、免费接收处置。鼓励船舶主动送交船舶水污染物,促进船舶水污染物依法合规处置和再利用。
22.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港口)环保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优势,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活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促进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科学、高效、绿色。
23.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船舶水污染物合法转移处置的要求,普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要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举报机制,曝光违法行为,弘扬诚信文化,努力营造船舶水污染物“不敢偷排、不想偷排”的良好氛围。
资料来源:无忧固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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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强调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受到了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要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并要求要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为构建无废社会,实现危险废物产生量最小、资源化利用充分、处置安全的目标,并协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环保新形势下的要求,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水平,促进危险废物产业上下游融合,助力产业升级,实现创新发展,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19年4月26-28日在杭州召开“第三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处置技术、运营管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解决行业难题,推动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一、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9年4月26-28日(26日报到)
地点:浙江杭州
二、会议主题
把握机遇探索思路共创未来
三、会议初步安排
时间 | 会议内容 |
4月26日注册报到 | |
10:00-21:00 | 注册报到 |
4月27日第三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会场报告 | |
09:00-16:00 | 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法规 -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标准新进展 -无废城市管理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设施运营管理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运营管理 -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运营经验 -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危险废物产业技术发展 -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现状 -我国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趋势 危险废物法律风险规避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危险废物相关环境污染犯罪要点解析 |
16:00-17:00 | 对话: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创新发展 |
4月28日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 | |
09:00-17:00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与设备专题论坛 -超临界水氧化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置中的应用 -含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副产盐无害化精制技术 -危废高温热解减量及资源化技术与装备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成套技术与设备 -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含油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 -废酸资源化技术 -废催化剂、活性炭的再生利用技术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抗生素菌渣综合利用技术 -电镀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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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危险废物运输联盟
支持单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
媒体支持:中国环境报社 中国环境网
五、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六、企业服务
1.精准对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可行技术、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技术推广难和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企业发展。
2.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详情咨询会务组。
3.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20个左右的小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4.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七、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注:无忧固废网会员企业参会享8折优惠。
电 话:17710648515
微 信:76024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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