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起,环境监测人员需对监测结果真实性终身负责!

发布时间:2019-02-02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一)杭州危险废物处置创新发展大会

时间:4月26-28号(26号全天报到)

点击阅读原文在线报名


(二)南京危险废物管理技术特训营

时间:3月14-17号(14号全天报到)

联系人:靳艳云 17710648515  微信:760247380

点击阅读原文在线报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现予以发布。

  本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1月22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友情代发

关于举办“第三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已成为环保领域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发展极其迅速,但由于我国危险废物产业起步较晚,从事危险废物治理的企业普遍面临管理、技术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约,尤其缺乏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和技术队伍。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文件指导精神,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升我国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的能力建设水平,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储备,推动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危险废物管理迈上新台阶,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面向全国危险废物行业举办“第三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诚邀危险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从业人员报名参加!

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9314-17(三天课程,14日全天报到)

地点:南京

培训主题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设施运营与关键技术

培训对象

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课程特色

1、课程内容管理与技术并重,并辅以大量实务案例分析,便于学员对知识更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2、授课形式将采用集中授课、交互式教学、小组案例教学、现场实例教学(暂定)等,避免教条式教学方式,便于学员知识吸收,并能得到更多实践经验。

3、课前开展摸底评测,课后建立联络平台,以便授课老师因材施教,学员随时咨询交流。

4、学员完成全部课时,将由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通过颁发“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


时间

课程安排

314

注册报到

315-17

固体废物概念及常识

.固体废物基本特性

.危险废物基本概念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鉴别

固体废物政策法规及管理

.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固体废物管理标准体系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技术概况

.固体废物预处理技术概况

.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技术概况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

.人员配置与制度建设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

.危险废物接收、贮存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及其污染控制关键技术

.危险废物焚烧预处理

.危险废物焚烧配伍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技术

.危险废物焚烧底渣减量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异常情况与应急处理

典型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互动教学环节(经验交流、疑难问题解答)

317

下午

考试


培训费用

A类:培训费(含场地、教学、教材、午餐、茶歇、专家费、等);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B类:培训费(含场地、教学、教材、午餐、茶歇、考核、工本、专家费等);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增值服务

1、技术服务:如园区或企业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需求组织专家赴实地调研,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诊断,提出整改意见及整体解决方案。

2、团体培训:如各单位需“整班建制”举办团体培训班(人数限定30人以上),可与秘书处直接联系。培训内容按照需求定制,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报名及缴费

1.请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于31日前将报名表回传到秘书处,并将培训费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名:创环国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支行

   号:0200292409020129620

汇款后请将汇款底单扫描或拍照发至秘书处邮箱。(注:秘书处将按汇款到账先后顺序安排参训,因名额所限,超额学员将安排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培训费用在开具发票后不予退还。)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靳艳云

电  话:17710648515

微  信:760247380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请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加微信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在线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