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正式发文:环评资质取消

发布时间:2019-01-25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第三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时间:3月14-17号(14号全天报到)

 地点: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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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六、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委托一个技术单位主持编制,其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收费,应当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及时存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当建立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审核及控制记录;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科学试验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应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据36号令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已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和三年内不得作为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决定,但相应期限未满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的考核,并适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或补正后受理;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未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应记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对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附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月1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21日印发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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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三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已成为环保领域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发展极其迅速,但由于我国危险废物产业起步较晚,从事危险废物治理的企业普遍面临管理、技术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约,尤其缺乏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和技术队伍。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文件指导精神,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升我国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的能力建设水平,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储备,推动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危险废物管理迈上新台阶,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面向全国危险废物行业举办“第三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诚邀危险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从业人员报名参加!

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9314-17(三天课程,14日全天报到)

地点:南京

培训主题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设施运营与关键技术

培训对象

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课程特色

1、课程内容管理与技术并重,并辅以大量实务案例分析,便于学员对知识更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2、授课形式将采用集中授课、交互式教学、小组案例教学、现场实例教学(暂定)等,避免教条式教学方式,便于学员知识吸收,并能得到更多实践经验。

3、课前开展摸底评测,课后建立联络平台,以便授课老师因材施教,学员随时咨询交流。

4、学员完成全部课时,将由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通过颁发“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内容

时间

课程安排

314

注册报到

315-17

固体废物概念及常识

.固体废物基本特性

.危险废物基本概念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鉴别

固体废物政策法规及管理

.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固体废物管理标准体系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技术概况

.固体废物预处理技术概况

.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技术概况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

.人员配置与制度建设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

.危险废物接收、贮存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及其污染控制关键技术

.危险废物焚烧预处理

.危险废物焚烧配伍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技术

.危险废物焚烧底渣减量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异常情况与应急处理

典型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互动教学环节(经验交流、疑难问题解答)

317

下午

考试

培训费用

A类:培训费(含场地、教学、教材、午餐、茶歇、专家费、等);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B类:培训费(含场地、教学、教材、午餐、茶歇、考核、工本、专家费等);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增值服务

1、技术服务:如园区或企业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需求组织专家赴实地调研,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诊断,提出整改意见及整体解决方案。

2、团体培训:如各单位需“整班建制”举办团体培训班(人数限定30人以上),可与秘书处直接联系。培训内容按照需求定制,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报名及缴费

1.请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于31日前将报名表回传到秘书处,并将培训费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名:创环国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支行

   号:0200292409020129620

汇款后请将汇款底单扫描或拍照发至秘书处邮箱。(注:秘书处将按汇款到账先后顺序安排参训,因名额所限,超额学员将安排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培训费用在开具发票后不予退还。)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靳艳云

电  话:17710648515

微  信:76024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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