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环境部:环评资质取消,环评由环评师主持

发布时间:2019-01-23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第三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时间:3月14-17号(14号全天报到)

 地点:江苏南京

联系人:靳艳云 17710648515  微信:760247380

点击阅读原文在线报名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六、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委托一个技术单位主持编制,其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收费,应当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及时存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当建立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审核及控制记录;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科学试验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应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据36号令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已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和三年内不得作为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决定,但相应期限未满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的考核,并适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或补正后受理;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未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应记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对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附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月19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21日印发

附件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建设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一、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人员及联系电话


二、编制单位情况

主持编制单位名称(签章)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编制人员情况

编制主持人及联系电话


1.编制主持人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签字




2.主要编制人员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主要编写内容

签字









四、参与编制单位和人员情况


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友情代发

关于举办“第三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已成为环保领域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发展极其迅速,但由于我国危险废物产业起步较晚,从事危险废物治理的企业普遍面临管理、技术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约,尤其缺乏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和技术队伍。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文件指导精神,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升我国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的能力建设水平,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储备,推动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危险废物管理迈上新台阶,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面向全国危险废物行业举办“第三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诚邀危险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从业人员报名参加!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9314-17日(三天课程,14日全天报到)

地点:南京

二、培训主题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设施运营与关键技术

三、培训对象

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四、课程特色

1、课程内容管理与技术并重,并辅以大量实务案例分析,便于学员对知识更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2、授课形式将采用集中授课、交互式教学、小组案例教学、现场实例教学(暂定)等,避免教条式教学方式,便于学员知识吸收,并能得到更多实践经验。

3、课前开展摸底评测,课后建立联络平台,以便授课老师因材施教,学员随时咨询交流。

4、学员完成全部课时,将由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通过颁发“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职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内容

时间

课程安排

314

注册报到

315-17

固体废物概念及常识

ž 固体废物基本特性

ž 危险废物基本概念

ž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与鉴别

固体废物政策法规及管理

ž 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ž 固体废物管理标准体系

ž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技术概况

ž 固体废物预处理技术概况

ž 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技术概况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

ž 人员配置与制度建设

ž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

ž 危险废物接收、贮存

ž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及其污染控制关键技术

ž 危险废物焚烧预处理

ž 危险废物焚烧配伍

ž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技术

ž 危险废物焚烧底渣减量

ž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异常情况与应急处理

典型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营管理经验分享

互动教学环节(经验交流、疑难问题解答)

317

下午

考试

六、培训费用

A类:培训费(含场地、教学、教材、午餐、茶歇、专家费、等);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B类:培训费(含场地、教学、教材、午餐、茶歇、考核、工本、专家费等);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七、增值服务

1、技术服务:如园区或企业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需求组织专家赴实地调研,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诊断,提出整改意见及整体解决方案。

2、团体培训:如各单位需“整班建制”举办团体培训班(人数限定30人以上),可与秘书处直接联系。培训内容按照需求定制,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咨询及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靳艳云

电  话:17710648515

微  信:760247380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请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加微信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在线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