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情形,未环评3种,未取排污证的3种、违法排污14种
发布时间:2018-12-09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总有些人将《环境保护法》视为中看不中用的假把式,认为干点违法的事没什么。那,这些人真是想“少”了!不信看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这个条款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环境法的第六十三条,通俗地说就是如何让第六十三条更具可操作性,日前,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这个办法更让以身试法的人,明白了哪些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让你摊上被行政拘留的事。
未环评的三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
渗井、渗坑
灌注
且慢翻篇,《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还包括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另外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禁产、用农药的三种情形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旧文重读,温故知新】
公 安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 业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通知
公治[2014]853号
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公 安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 业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年12月24日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案件移送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涉案证据材料;
(五)涉案物品清单;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结案归档。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以及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经办案件的稽查,发现下级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XX(厅)局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式样)
2、XX(厅)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式样)
3、XX(厅)局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式样)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转自:环保人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友情代发
各有关单位:
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危险废物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是党的十九大要求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2018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启动开展了系列专项行动,全力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着力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大大刺激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市场空间的释放,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利用方式及技术设备改造升级速度的加快。但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起步较晚,技术、设备供需信息不对称限制了行业企业的快速、良性发展。为此,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19年1月11-13日在深圳召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与设备选型大会”。会议将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宏观政策背景,邀请邀请政、商、企以及业内的权威专家,聚焦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深入探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备选型,推广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与设备,搭建技术和设备对接平台,并为所有与会者提供高质量、高价值的商业交流平台,助推行业发展。
此外,为带领无忧固废网会员单位更快的拥抱市场新机遇,同时也为答谢会员和各界朋友们的支持与厚爱,会议期间还将举办无忧固废网会员专题沙龙。欢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单位或组织积极报名参加。
时间:2019年1月11-13日(11日报到)
地点:广东 深圳
模块一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政策与产业发展篇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与相关政策解读
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发展市场预测
4.危险废物细分领域发展
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PPP模式
模块二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篇
1.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与设计
2.危险废物焚烧设备的监管标准和运营管理
3.超临界水氧化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置中的应用
4.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5.工业污泥低温脱水技术
6.等离子体气化危废处置技术
7.微波处理技术
8.新型固化稳定化技术
9.废催化剂、活性炭的再生利用技术
10.重金属废渣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技术
11.抗生素菌渣综合利用技术
12.含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副产盐无害化精制技术
13.炼化企业生化剩余污泥催化减量和无害化新技术
14.废酸资源化技术与设备
模块三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备选型篇
1.危险废物焚烧炉的选型
2.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利用及烟气综合治理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资源化设备
4.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成套技术与设备
5.危险废物破碎设备
6.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运营监管系统
7.危险废物运输车辆
8.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模块四 无忧固废网会员专题沙龙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危险废物运输联盟
支持单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
媒体支持:中国环境报社 中国环境网
1.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1.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详情咨询会务组。
2.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20个左右的小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3.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A类(参会费用)(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参展单位可免费2位参会名额。
注:无忧固废网高级会员企业参会享8折优惠,并有1个免费参会名额。
电 话:17710648515
微 信:760247380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请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加微信
1361133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