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启动排气筒专项整治 14个行业重大变动应重报环评、23个行业高度要求
发布时间:2018-12-02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我市启动废气排气筒专项整治(有废气排放企业必看!)
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安全、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及登高扶梯,并配备照明系统及电源插座。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8. 采样口在不采样时需用带有皮圈的盖子密封闭合。
9. 排气筒要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由企业自行找专业单位制作,标志牌的编号由企业向对应的区镇申请(环保局统一编号原则)按照规范设置。
注:上述整治内容,涉及废气治理设施调整的,应及时进行环评备案,同时要兼顾安全、消防等要求。
2019年5月底前,由各废气排放企业根据上述整治要求和内容开展自查,经自查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按照整改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2019年4月-5月,由各区镇环保检查员结合日常环保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网格内废气排放企业废气排气筒专项整治开展落实情况,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调时限标准,加快推进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于整改态度不端正、整改进展缓慢的企业,及时向区镇安环局(所)报告。
2019年6月-7月,由市环保局和各区镇环保委托执法机构,对照废气排气筒专项整治要求,结合“双随机”检查、信访调查、日常检查以及环保检查员日常巡查所掌握的情况,重点对相关企业废气排气筒专项整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环境违法行为。
14个行业排气筒变化应重报环评、23个行业高度要求
【废气】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废气排气筒(烟囱)是否规范,满足环保局要求?14个行业排气筒变化应重报环评、23个行业高度要求
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环保督查执法的重点。
上图: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标准进行规范设置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通知》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明确:锅炉或排气发生以下这些变化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根据环评法和新环保条例应重新报批环评。
一、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二、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三、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四、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五、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六、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七、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八、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九、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一、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7. 熔窑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二、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9. 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三、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四、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
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
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
③钢烟囱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
①永久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土压力、拉线的拉力;
②可变荷载与作用
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爆炸等。
7.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来源:昆山环保 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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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危险废物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是党的十九大要求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2018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启动开展了系列专项行动,全力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着力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大大刺激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市场空间的释放,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利用方式及技术设备改造升级速度的加快。但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起步较晚,技术、设备供需信息不对称限制了行业企业的快速、良性发展。为此,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19年1月11-13日在深圳召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与设备选型大会”。会议将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宏观政策背景,邀请邀请政、商、企以及业内的权威专家,聚焦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深入探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备选型,推广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与设备,搭建技术和设备对接平台,并为所有与会者提供高质量、高价值的商业交流平台,助推行业发展。
此外,为带领无忧固废网会员单位更快的拥抱市场新机遇,同时也为答谢会员和各界朋友们的支持与厚爱,会议期间还将举办无忧固废网会员专题沙龙。欢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单位或组织积极报名参加。
时间:2019年1月11-13日(11日报到)
地点:广东 深圳
模块一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政策与产业发展篇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与相关政策解读
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发展市场预测
4.危险废物细分领域发展
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PPP模式
模块二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篇
1.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与设计
2.危险废物焚烧设备的监管标准和运营管理
3.超临界水氧化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置中的应用
4.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5.工业污泥低温脱水技术
6.等离子体气化危废处置技术
7.微波处理技术
8.新型固化稳定化技术
9.废催化剂、活性炭的再生利用技术
10.重金属废渣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技术
11.抗生素菌渣综合利用技术
12.含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副产盐无害化精制技术
13.炼化企业生化剩余污泥催化减量和无害化新技术
14.废酸资源化技术与设备
模块三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备选型篇
1.危险废物焚烧炉的选型
2.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利用及烟气综合治理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资源化设备
4.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成套技术与设备
5.危险废物破碎设备
6.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运营监管系统
7.危险废物运输车辆
8.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模块四 无忧固废网会员专题沙龙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危险废物运输联盟
支持单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
媒体支持:中国环境报社 中国环境网
1.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1.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详情咨询会务组。
2.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20个左右的小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3.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A类(参会费用)(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参展单位可免费2位参会名额。
注:无忧固废网高级会员企业参会享8折优惠,并有1个免费参会名额。
电 话:17710648515
微 信:760247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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