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将构成污染环境罪 应如何判定“非法处置”?
发布时间:2018-11-20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危险废物处置创新技术与设备选型大会
时间:1月11-13号(11号全天报到)
地点: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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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作者:彭旭玮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2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进而构成污染环境罪,环保部门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应按相应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何为排放和倾倒行为,一般不存在理解上的障碍,也很容易形成共识;至于,如何认定“非法处置”,实践中各地环保、公安等部门在认识上则存在一定的偏差。
本文认为,要厘清这个“非法处置”需从行政法范畴和刑法范畴上分别进行区分。
一、行政法上的“非法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88条第6项对“处置”是这样规定的:
“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上述规定仅从技术层面上进行了解释。
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处置”则主要从如下两方面去把握:
1、无经营许可资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因此,无许可资质进行处置,应认定为非法处置;只有“收集经营许可证”,超范围进行经营处置,也应认定为非法处置。
2、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处置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行为人存在上述“非法处置”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应适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刑法范畴上的“非法处置”
1、判定“非法处置”的法律依据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16条规定: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同时,该《解释》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行为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处置危废超过3吨,但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法益损害,不能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上述《解释》第六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显然,要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强调要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后果,这也契合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构成的“法益侵害说”这一主流观点。
比如:一家企业具有较高的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变废为宝提取原料且再次排放的污染物并不超标),但企业出于某种原因而未及时办理许可经营资质,如果此时把该企业的这种处置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则极为不妥。
3、我国危废处置能力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喻海松认为:之所以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宜以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为唯一要件,还须判断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实质后果,与当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无关系。
根据环境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634万吨。但是,我国年危废产生量则远远不止这个数据,业内估计为8000万吨,甚至上亿吨的数量。由于危废是只有安全处理处置才能进入到官方统计中,因而获得准确的数据很难。但行业处于能力不足的阶段,这点是确定的。
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加之危险废物处置价格较高,一些企业不愿承受昂贵的处理成本,就低价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后者则多通过违法方式处理,譬如偷排、倾倒等。
解决这一问题,长远而言,需要综合采取政策、法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手段,适当扩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鼓励有处置、利用能力的企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交易价格。由于这一政策的调整难以一蹴而就,一些具有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能力的企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只要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从刑事规制的角度不应当加以禁止。否则,由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能力现状,这些危险废物可能会被非法倾倒、排放,反而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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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危险废物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是党的十九大要求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2018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启动开展了系列专项行动,全力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着力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大大刺激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市场空间的释放,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利用方式及技术设备改造升级速度的加快。但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起步较晚,技术、设备供需信息不对称限制了行业企业的快速、良性发展。为此,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19年1月11-13日在深圳召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与设备选型大会”。会议将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宏观政策背景,邀请邀请政、商、企以及业内的权威专家,聚焦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深入探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备选型,推广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与设备,搭建技术和设备对接平台,并为所有与会者提供高质量、高价值的商业交流平台,助推行业发展。
此外,为带领无忧固废网会员单位更快的拥抱市场新机遇,同时也为答谢会员和各界朋友们的支持与厚爱,会议期间还将举办无忧固废网会员专题沙龙。欢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单位或组织积极报名参加。
时间:2019年1月11-13日(11日报到)
地点:广东 深圳
模块一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政策与产业发展篇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动态与相关政策解读
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发展市场预测
4.危险废物细分领域发展
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PPP模式
模块二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篇
1.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与设计
2.危险废物焚烧设备的监管标准和运营管理
3.超临界水氧化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置中的应用
4.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5.工业污泥低温脱水技术
6.等离子体气化危废处置技术
7.微波处理技术
8.新型固化稳定化技术
9.废催化剂、活性炭的再生利用技术
10.重金属废渣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技术
11.抗生素菌渣综合利用技术
12.含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副产盐无害化精制技术
13.炼化企业生化剩余污泥催化减量和无害化新技术
14.废酸资源化技术与设备
模块三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备选型篇
1.危险废物焚烧炉的选型
2.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利用及烟气综合治理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资源化设备
4.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成套技术与设备
5.危险废物破碎设备
6.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运营监管系统
7.危险废物运输车辆
8.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模块四 无忧固废网会员专题沙龙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危险废物运输联盟
支持单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
媒体支持:中国环境报社 中国环境网
1.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企业;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1.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详情咨询会务组。
2.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20个左右的小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3.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A类(参会费用)(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参展单位可免费2位参会名额。
注:无忧固废网高级会员企业参会享8折优惠,并有1个免费参会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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