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手册!环保厅给的:危险废物速查手册
发布时间:2018-10-31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违反本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6.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转移。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违反本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填写说明
本台帐用于安徽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记录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情况。台帐共分为七部分,依次为封面、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摘要、填写说明、危险废物基本信息(含流向信息)、废物管理记录表(含备注)和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统计表等。本台帐中《废物管理记录表》部分必须手工填写,打印无效。台帐使用完毕后,由产生单位保存至少五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控函〔2011〕1241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我省启用新的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局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量到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统一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次只允许领取一个季度的使用量,在领用新联单时须提交上季度联单的使用及发放情况报告。
二、各市环保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核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时,申领单位严格执行“一车一单”、“一类一单”要求,杜绝“一厂一单”、“多车一单”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及时交送到相关单位。严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转移、运输、接受危险废物。严禁任何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和遗弃危险废物。
联系人:王烨联系电话:0551-2812360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8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环保厅给的:危险废物速查手册
危险废物速查手册
危险废物,顾名思义,非常危险!既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也会危及企业老板和相关经营管理从业人员: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可以致死!擅自处理危险废物、或者把危险废物交给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处理,都会涉及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判处死刑!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点击危险废物类别,快速查询与你企业有关的危险废物信息:
废物类别 | 行业来源 |
HW01 医疗废物 | 卫生 |
非特定行业 | |
HW02 医药废物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兽用药品制造 | |
生物药品制造 | |
HW03 废药物、药品 | 非特定行业 |
HW04 农药废物 | 农药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05 木材防腐剂废物 | 木材加工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06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HW07 热处理含氰废物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 石油开采 |
天然气开采 |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09 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 非特定行业 |
HW10 多氯(溴)联苯类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HW11 精(蒸)馏残渣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HW11 精(蒸)馏残渣 | 炼焦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
环境治理 | |
非特定行业 | |
HW12 染料、涂料废物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纸浆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13 有机树脂类废物 | 合成材料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14 新化学物质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HW15 爆炸性废物 |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16 感光材料废物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印刷 | |
电子元件制造 | |
电影 |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 |
非特定行业 | |
HW17 表面处理废物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HW18 焚烧处置残渣 | 环境治理业 |
HW19 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HW20 含铍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21 含铬废物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铁合金冶炼 |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电子元件制造 | |
HW22 含铜废物 | 玻璃制造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
电子元件制造 | |
HW23 含锌废物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电池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24 含砷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25 含硒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26 含镉废物 | 电池制造 |
HW27 含锑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28 含碲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29 含汞废物 | 天然气开采 |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
贵金属矿采选 | |
印刷 |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合成材料制造 |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
电池制造 | |
照明器具制造 |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30 含铊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31 含铅废物 | 玻璃制造 |
电子元件制造 | |
炼钢 | |
电池制造 | |
工艺美术品制造 |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 |
非特定行业 | |
HW32 无机氟化物废物 | 非特定行业 |
HW33 无机氰化物废物 | 贵金属矿采选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非特定行业 | |
HW34 废酸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钢压延加工 |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电子元件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35 废碱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
纸浆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36 石棉废物 |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37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38 有机氰化物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39 含酚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40 含醚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HW45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46 含镍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电池制造 | |
非特定行业 | |
HW47 含钡废物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HW48 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
HW49 其他废物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非特定行业 | |
HW50 废催化剂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农药制造 |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兽用药品制造 | |
生物药品制造 | |
环境治理 | |
非特定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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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化工行业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技术论坛
各有关单位:
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领域,是党的十九大要求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作为危险废物产生量最大的行业之一,化工行业面临危险废物成分复杂、毒害性大、处置难度大等问题,实现化工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是化工行业亟需解决的重要难题。为协助化工企业全面深入理解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最新政策要求,交流废酸、废碱、废盐和残渣等化工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最新处置利用技术和设备,更好地应对新环保形势下的要求,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2018年11月16-18日在山东青岛共同举办“2018中国化工行业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技术论坛”。
论坛将邀请国家危险废物政策研究、化工危废处理处置技术、运营管理和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化工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利用技术难题和对策,推动废酸、废碱、废盐、残渣等化工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欢迎化工行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技术、设备研发和供应单位积极报名参加。
时间:2018年11月16-18日(16日报到)
地点:山东 青岛
模块一 化工危废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2.化工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核查要点
3.化工行业涉危废典型事故(事件)案例分析
4.化工行业副产品与副产物鉴别管理
5.危险废物豁免与排除管理
模块二 化工危废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
1.炼化企业生化剩余污泥催化减量和无害化新技术
2.中、低浓度废稀硫酸的浓缩技术与设备
3.含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副产盐无害化精制技术
4.废催化剂、活性炭的再生利用技术及产业化
5.重金属废渣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技术
6.抗生素菌渣综合利用技术
7.新型膜技术在化工危废处理中的应用
模块三 化工危废处理处置最佳环境实践与设备选型
1.化工行业危险废物减量化与资源化案例分析
2.化工园区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机制
3.化工废盐再利用风险评估
4.精馏残渣的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及案例分析
5.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案例
6.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1.化工行业企业;
2.危险废物监管、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3.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4.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5.相关媒体。
五、企业服务
1.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详情咨询会务组。
2.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20个左右的小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3.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电 话:17710648515
微 信:760247380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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