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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
第二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时间:9月15号-18号 地点:重庆
联系人:靳艳云 17710648515 微信:760247380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危废处置收费做了新的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构建良好有序、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内的单位除外)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不得收费。本省区域内的内河、湖泊、长江水域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的原则。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处置的,必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综合性、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退役费用未列入投资概算的,可以从处置收费中预提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退役费用,列入经营成本。退役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处置收费标准。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床位数或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第七条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在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单位商定具体的处置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在签订包含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协议中,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
第九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除合理利润外,应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规定费用。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十条 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受委托单位的危险废物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或二次污染。对处置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处置不达标且任意排放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将依法予以处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各地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照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的要求,不断提升危险废物统筹协调处置能力,合理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处置单位应当在业务办理地点的显著位置和其网站上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收费秩序。
第十五条 处置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 不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或者公示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的; (四 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保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386号)同时废止。
来源 江苏省物价局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
中再协危字[2018] 8号
第二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已成为环保领域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发展极其迅速,但由于我国危险废物产业起步较晚,从事危险废物治理的企业普遍面临管理、技术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约,尤其缺乏经验丰富的综合型人才和技术队伍。
为提升我国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的能力建设水平,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储备,推动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危险废物管理迈上新台阶,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面向全国危险废物治理行业举办“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第二期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将于2018年9月15-18日在重庆举办,围绕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营、关键工艺和实验室检测,邀请行业资深专家采用案例教学和互动教学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培训,以满足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和治理的需要。
诚邀危险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从业人员报名参加!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8年9月15-18日(两天课程,15日报到,18日参观交流)
地点:重庆
二、培训主题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营、关键工艺和实验室检测
三、培训对象
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四、课程特色
1、课程内容管理与技术并重,并辅以大量实务案例分析,便于学员对知识更全面的理解和掌握。
2、授课形式将采用集中授课、交互式教学、小组案例教学、现场实例教学(暂定)等,避免教条式教学方式,便于学员知识吸收,并能得到更多实践经验。
3、课前开展摸底评测,课后建立联络平台,以便授课老师因材施教,学员随时咨询交流。
4、学员完成全部课时,将颁发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结业证书。
五、培训内容
时间 | 课程安排 |
9月15日 | 注册报到 |
9月16-17日 |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营管理 危险废物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试运行经验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性能测试 危险废物焚烧项目自主验收要点 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审核要点 典型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营经验 危险废物焚烧关键工艺 危险废物焚烧预处理 危险废物焚烧配伍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技术 危险废物焚烧底渣减量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异常情况与应急处理 危险废物实验室检测 危险废物检测常用仪器设备及其操作和维护 危险废物检测技术和质量控制 危险废物检测流程 实验室管理体系 实验室安全 互动教学环节(经验交流、疑难问题解答) |
9月18日 | 典型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参观交流(暂定) |
六、培训费用
培训费3200元/人(含场地、教学、教材、午餐、茶歇、证书工本、考察交流等);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注:无忧固废网会员企业参训享8折优惠。
七、增值服务
1、技术服务:如园区或企业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需求组织专家赴实地调研,对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处理处置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技术诊断,提出整改意见及整体解决方案。
2、团体培训:如各单位需“整班建制”举办团体培训班(人数限定30人以上),可与秘书处直接联系。培训内容按照需求定制,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联系人:靳艳云
电 话:17710648515
微 信:760247380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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