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铁腕治理危废、固废违法!两高列了这些入刑!实用自查清单与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31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危险废物管理与技术实务精英特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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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高发态势,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性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领域,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加强固体废物和垃圾处置是党的十九大要求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事件仍呈高发态势,中央领导同志十分重视,社会高度关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深刻认识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级督导、市县落实、严厉打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落实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以有效防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摸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分类科学处置排查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
(一)全面摸排妥善处置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排查重点,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专项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核查、鉴别和分类等工作,根据环境风险程度确定优先整治清单,做好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对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量在100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一点一策”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堆放倾倒点,督导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迅速查明来源,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完成处置工作;无法查明来源的,应妥善处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二)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源及流向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筛选产生量大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分行业、种类建立清单;调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流向,重点掌握跨省转移的主要固体废物类别、转移量及主要的接收地。对于最终处置去向明确的,抽查核实处置方式的合法性;对于最终处置去向不明确的,严格追查去向,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三)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针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处置能力缺乏、非法转移问题突出的地区,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以及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
三、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
(一)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共享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危险废物违法转移情报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固体废物跨界污染事件。
(二)协同相关部门重拳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重点针对本地区内主要危险废物种类,开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专项执法行动,处罚一批,移交一批,加大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配合公安等部门,以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要一追到底,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严肃惩处,查处一批,打击一批,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并根据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访等渠道涉及固体废物的举报线索逐一排查核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为重点奖励举报内容,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意识;加大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落实企业和地方责任,强化督察问责
(一)落实产废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量大、危害大的,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相关行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要求相关企业,细化管理台账、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转移的固体废物实际利用处置途径及最终去向,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开产生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鼓励将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企业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将存在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信息交送税务、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
(二)督促地方保障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固体废物处置能力调查评估结果,对处置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非法转移问题突出的地区,加大督导、约谈、限批力度,督促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布局,重点保障危险废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用地,加快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补足处置能力缺口。
(三)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省级自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督促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时整改,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
(四)开展督察问责,压实地方责任链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固体废物大排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限期解决。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危险废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能力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内容,重点督察相关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非法转移问题突出、发现问题整治不力的地方,对存在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实施移交问责。
五、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对重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技术校核,对环评报告书(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及行政审批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开展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试点。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落实环境执法机构对固体废物日常执法职责,将固体废物纳入环境执法“双随机”计划,加大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
(二)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着力强化省、市两级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评、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各地要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每年3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产废数据。全面推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工作。
(三)建立健全督察问责长效机制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督察问责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专项行动,按照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对固体废物非法转出转入问题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地区,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问责,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六、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本通知要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生态环境领域各项重点工作和改革任务有机结合,强化与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督查考核,扎实开展有关工作。
(二)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按照《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排查任务并报送排查报告、问题台账和整改方案。
其他省份要在2018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报送我部备案;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进展情况报告报送我部。
(三)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督导,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的,将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机制严肃追责问责。
联系人:焦少俊、姜栋栋、张嘉陵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抄送:各督察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http://www.zhb.gov.cn/gkml/sthjbgw/stbgth/201805/t20180522_440867.htm
来源: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8年5月1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的背景、目的、具体要求、目标、主要工作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印发《通知》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把加强固体废物和垃圾处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近期在广西、安徽、河南等地发生了多起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案件,特别是在安徽沿江地区发生的固体废物倾倒长江的案件,严重威胁长江生态环境安全,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此项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长江生态环境安全,2018年4月9日,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了《关于聚焦长江经济带 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清废行动2018”等一系列的专项行动,并配合公安部开展了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工作。
为进一步指导全国各地开展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并印发了本《通知》。
问:《通知》的具体要求和目标是什么?
答:通知要求各地按照省级督导、市县落实、严厉打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落实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排查,摸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分类科学处置排查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
通过工作的开展,有效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高发态势,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环境事件,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问:《通知》中要求开展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答:主要是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排并妥善处置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着眼于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重拳打击,持续开展,形成震慑。三是落实企业和地方责任,强化督察问责。主要是推动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地方保障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省级环保督察中将处置能力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四是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包括从源头上进行环评技术校核,开展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到落实环境执法机构对固体废物日常执法职责,以及加强监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从而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
问:如何落实《通知》要求,确保取得成效?
答: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生态环境领域各项重点工作和改革任务有机结合,强化与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督查考核,扎实推进工作。
生态环境部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督导,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的,将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机制严肃追责问责。
http://www.zhb.gov.cn/gkml/sthjbgw/qt/201805/t20180522_441043.htm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深刻认识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通知》要求,要按照省级督导、市县落实、严厉打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落实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以有效防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摸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分类科学处置排查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通知》指出,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本通知要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生态环境领域各项重点工作和改革任务有机结合,强化与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督查考核,扎实推进有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督导,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的,将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机制严肃追责问责。
http://www.zhb.gov.cn/gkml/sthjbgw/qt/201805/t20180522_441043.htm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的监督管理,制定《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具体企业需要做哪些,才不违规呢?
一是设立单独专用的房间,不允许有其他杂物,有应急防护设施及防火设施;
防火设施至灭火器
二是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进行存放,不相容的危废应设有隔离间隔断;
分类
三是根据不同种类应配备相应的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气体净化装置
四是地面与裙角底需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地面要干净整洁,表面无裂缝;
地面整洁
五是需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危险废物包装物需按照要求粘贴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9号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检查什么?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固体废物管理
1、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局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未经核准不得跨省转移贮存、处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配合检查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验收手续证明
申报登记证明(比如:年度环统、年度排污申报,以及试点区域的网上申报等)
固废产生、贮存、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数量、去向记录台账(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作为台账重要信息来源)
规范的固废贮存场所
运输转移、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合同及运输/处置单据(别忘了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
跨省转移批文
(一)识别阶段
1.环评阶段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进行属性判定。
2.制定管理计划阶段
依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管理计划内明确物质属性。
(二)判断依据
1.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进行判别;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进行判断。如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
3.如未列入,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4.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认定。
▲企业非法贮存堆放危险废物
1.制定管理计划及申报登记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我市产废企业需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注册,并在平台上进行危废类别登记、申报登记、管理计划书填写、台账登记及危废申请。
管理系统网址:https://app.gdep.gov.cn/gdgfqy
2.贮存
(1)贮存场所管理
建造危险废物专用的贮存场所;做好防渗漏、防扬散、防溢流措施。
(2)标识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3)分类存放
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必须分开贮存,不能混堆;
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必须装入容器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不能在同一容器内混装,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4)台账
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如实记录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和贮存情况,包括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时间、去向、交接人签字等内容。
3.自行处理处置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重点企业自行建设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鼓励其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社会化服务,降低废物运输和周转风险。
4.委外处置
(1)签订合同
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置单位签订危险废物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2)转移
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平台进行转移计划报批及申请危险废物转移。
转移联单填写的流程:
☞ 法律法规解读:
☞ 案例分析:
危废常见25个不合规或违法行为!图文:暂存场所设置、标志、各种要求等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上海环保 东莞环保 环境先生等 环保人综合编辑整理
近期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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