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文: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2-24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

第二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时间:4月13号-15号地点:浙江杭州

      联系人靳燕云1771064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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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政法函[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经研究,现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一)相关法律规定

2002年公布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1

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通过以上法律修订,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

(二)法律适用

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我部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己对“项目的法律新法实施前己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适用”作出相关解释,现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1.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己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2.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己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

(一)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

1.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己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同时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年3月21日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规定:“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己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据此,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2.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己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四)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关于建设单位可否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一)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处罚条款,该条款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相比,未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二)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

2.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部之前印发的相关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设单位违法行为连续性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23号)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 470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

    2018年2月22日

来源:环保部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

物再协危字[2018] 1 

关于召开“第二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

融合创新发展大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固体废弃物分类和处置规定,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受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着力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不断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偷排、偷放和非法转移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不懈狠抓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为协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新时代环保形势下的要求,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水平,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危险废物产业上下游融合,助力产业升级,实现创新发展,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18413-15杭州召开“第二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处置技术、运营管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解决行业难题,推动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欢迎相关单位或组织积极报名参加。

一、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8413-15日(13日报到)

地点:浙江杭州

二、会议主题

新形势 新机遇 新发展

三、会议初步安排

时间

会议内容

413 注册报到

09:00-21:00

注册报到

414 第二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会场报告

09:00-16:00

危险废物管理新形势

-《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建议

-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标准新进展

-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思路

危险废物产业新机遇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技术新发展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展望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技术进展

16:00-17:00

对话: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创新发展

415 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

09:00-17:00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专题论坛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及安全要求

-工业窑炉协同危险废物处置流程与管理经验

-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国内发展现状和趋势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预处理和投加技术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关键设备选型

09:00-17:00

危险废物处置新技术发展专题论坛

-超临界水氧化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置中的应用

-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工业污泥低温脱水技术

-高温等离子体技术

-微波处理技术

-新型固化稳定化技术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09:00-17:00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专题论坛

-重金属废渣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技术要点分析

-废润滑油及废油泥处理技术研究

-电镀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废酸资源化技术

-废电路板贵金属回收技术

-废催化剂、活性炭的再生利用技术及产业化

-飞灰综合利用技术

-抗生素菌渣综合利用技术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09:00-12:00

危险废物投融资专题论坛

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 

无忧固废网            危险废物运输联盟

五、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六、企业服务

1.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一项技术或设备只选择一家),详情咨询会务组。

2.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将设置30个左右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3.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大会组委会商洽。

七、收费标准

A(参会费用):(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展位服务):参展单位可免费2位参会名额。

:无忧固废网高级会员企业参会享8折优惠,并有1个免费参会名额。

联系人:靳燕云

电  话:17710648515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网  址:www.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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