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最低价中标”再见!“环评资质”再见!“保证金”再见!

发布时间:2017-09-30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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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资质”再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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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再见!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在工程领域开展投保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是一大利好。尽管《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框架,相信后续对于如何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等担保会出台相关的明确管理规范。

日前住建部发布建办市函[2017]460号文,明确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每季度要把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形成书面报告,进行上报,意思也很明确:各省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7年7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也已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银行保函可替代预留保证金。

关于工程保证金,国务院和住建部近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长期以来,在工程领域,保证金制度备受业界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质量等保证金,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投标担保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投标保证担保费,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不过,投标担保制度的推行,涉及到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担保公司等多方利益关系,现有的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也必将作出进一步调整。

企业的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甚至无故被推迟退还时间,成为某些方面的无息贷款,保证金占用建筑企业大量资金,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流动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不仅令企业苦不堪言,更是有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命线。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积极推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等履约保证制度,保证金以非现金流转、银行信用担保的形式来缴纳保证金,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压力,对规范建筑业市场有极大的作用。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保证金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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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再见!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查看:工程建设领域9月份全国范围内日程安排(参考)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新《招标投标法》:“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改动:最重要的第五十五条

现行条例:   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 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总结下,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来源:福杯满溢

关于召开“2017中国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和设备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威胁健康,危害很大,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6类危险废物中的首要废物。自2003年我国“非典”疫情大规模爆发之后,我国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技术规范。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相关技术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政策和标准的颁布实施,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国家相关标准的逐渐趋严,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运营成本越来越高。且目前我国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大多到了更新维护与改造阶段,设备老化、运行不稳定等问题较多。此外,我国医疗废物的产生量还在大幅提升,进一步加剧了医疗废物处置的压力,现有设施数量和布局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废物处置需求。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医疗废弃物产生量为182.43万吨,其中住院部门产生的废物量占全部医疗废物的83%。然而根据《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持证单位288个,核准处置规模达88.9万吨/年,全年实际经营规模为76.3万吨,仅为全国医疗废物产生量的41.8%。

医疗废弃物处置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量的增加,表明我国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存在很大机遇。据估算,2016年,我国医疗废弃物处置市场规模达65.13亿元,且仍保持较快发展态势。随着医疗服务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行业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前景可期。在此背景下,构建医疗废物处置技术与设备的供需平台,对于医疗废物处置难题的解决、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以及我国医疗废物处置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

为此,本着交流医疗废物最佳可行技术和设备,推广最佳环境实践,构建供需平台,共同促进我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目的,无忧固废网联合权威机构于2017年11月3-5日在北京共同举办“2017中国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和设备创新发展论坛”。论坛将邀请参与国家医疗废物政策制订的权威专家对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讲解,并邀请从事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研究与设备开发的国家重点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专家分享最佳可行技术和设备。欢迎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单位和技术、设备研发及供应单位积极报名参加。

一、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7年11月4-5日(3日报到)

地点:北京

二、论坛主要议题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2.中国医疗废物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管理进展

3.地方医疗废物可持续环境管理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

4.医疗废物处置经济政策、收费机制与运营模式

5.医疗废物优化处置技术和管理模式

6.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技术规范修订分析

7.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特征污染物监测的技术要求

8.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置工艺流程与设备操作

9.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技术设备管理与维护

10.   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安全与应急管理

11.   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在线监测等相关设备选型及案例分析

12.   医疗废物处置领域投融资机遇与挑战

13.   典型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参观交流

三、参加单位

1.从事医疗废物监管、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四、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中培国华(北京)企业管理中心

五、企业服务

1.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一个技术或设备只选择一家),详情咨询会务组。

2.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20个左右的小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3.本次会议还提供会刊彩页、赞助等服务,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联系人:靳燕云

电  话:17710648515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网  址:www.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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