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危废环保验收未通过 逾期不改将吊销危废资质!
发布时间:2019-02-28 来源:危废技术联盟
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环固体函〔2019〕30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境保护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事项和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已于2018年10月18日下放至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陕环固体函〔2019〕30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相关衔接工作,现就实际工作中有关的事宜予以明确。
2015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规定。为落实《决定》的要求,原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要求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试生产审批取消后,新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无法依据试生产批复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也无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以下简称《审查指南》)及《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试焚烧报告。
鉴于以上情况,为解决新建危险废物项目在试生产阶段的利用处置资质问题,原环境保护部对《审查指南》和《许可证审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以《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2016年第65号)及《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发布,对新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如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应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指南》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具有项目监管职责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的时限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方可继续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通过验收的,应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或改正不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 2016年 第65号)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12日
附件
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65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的要求,我部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要求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为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以下简称《指南》)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删除《指南》“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第四条(五)评审结论2.中“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二、将《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中第四条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修改为“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三、删除《指南》“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 第四条8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的规定。
四、修改对照表(见附件)。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对照表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0月22日
附件
修 改 对 照 表
| 修改条款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 本公告 |
|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第四条(五)评审结论2.中 | 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本句删除。 |
| 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四条5.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 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
| 附一:“有关条件证明材料的说明”第四条8. |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 本条删除。 |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举办第一期“无废城市”商业创新模式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一、组织结构
主办单位:
中华环保联合会
支持单位:
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中电恒德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
中华环保联合会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危废技术网
北京神州共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培训时间
2019年4月12日-14日( 12日全天报到)。
三、培训地点
北 京
四、培训方式
资深专家授课;现场参观(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五、主讲专家
拟邀请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院、清华大学等单位长期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研究的专家、及地方有关环境监察局领导授课。
主要内容1.“无废城市”政策解读及相关产业投资机会与商业模式;
2.2019年生态环境督察形势;
3.固体废物专项行动及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形势;
4.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解读;
5.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指南;
7.工业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点及违法典型案例分析;
8.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9.重点污染行业的危险废物与处置及其主要处置技术介绍;
10.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与标准;
11.国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12.危险废物合规管理和处理要点;
13.危险废物资源化风险控制;
1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管理要点与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1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产废单位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
16.企业危险废物网上申报、台账、管理计划备案流程及标准;
17.物联网在固废危险管理中的应用;
18.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第三方社会服务“危险废物环境管家”与制度创新。
参会单位
各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环监局、环境监测站、环保督查中心及环境监察机构的代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及相关产业研究、咨询等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培训费用
(一)培训收取培训费3200 元/人(包括培训场租、教学、餐费、设备租用、讲课讲义、工本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参会名额有限,我会将按汇款到账先后顺序安排培训,超额学员将安排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培训费用在开具发票后不予退还。
学员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统一颁发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岗位能力提升》结业证书。
备注:
1、本次培训内容及其它相关内容均可赴企业进行内部培训;
2、根据需求培训课程也可提前定制;
3、报到时请交蓝底证件照1寸2张;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
5、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张。
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案例、编辑论文请发送邮箱:chinawfjsw@163.com。可享受中国危废技术网、中华环保联合会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免费推广服务。
联系方式
刘 夕 13261903018(同微信)
15201232481 (同微信)
邮 箱 liuxi@chinawfjsw.com
网 址 www.chinawfjs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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