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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2月起,这些企业免征2年增值税!又能省一笔钱了!大家知道,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在增值税上是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这次财税【2019】20号文的发布,无疑对经常有无偿借款行为的企业集团来讲是个天大的利好!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上述增值税免税规定仅仅适用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并不代表企业所得税也减免;
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借给自然人的无偿借款,也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无偿借给公司或者个人的款项,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仍然征收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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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要点:
1.政策适用纳税人类型
所有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不仅仅所谓的养老机构;
2.政策适用范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适用,如:企业集团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二级单位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企业集团和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等情况都适用。
3.政策适用时间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2月1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规定执行。
4.免征增值税优惠办理
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5.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除非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统借统还的条件,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醒的,照章缴纳增值税,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统借统还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7.企业集团概念
(1)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即2018年9月1日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2)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8.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企业之间借款、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款视同/缴纳/免征增值税表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二、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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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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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知识拓展
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申报举例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如何享受?来看申报举例!
例一: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7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2月份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5万元,3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4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14万(差额后,下同),一季度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 4月份在申报一季度增值税时,应合并计算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总和,该纳税人一季度取得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按免税申报分别填入第十栏的相应栏次。
例二: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7万元,2月份取得加工修理修配收入5万元,3月份取得应税服务收入4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15万,并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 该纳税人一季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31万,扣除不动产销售15万后的季销售额16万元,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但是15万元的不动产销售应按规定纳税。
例三:某一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万元,未开具发票3万元,1月份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该纳税人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合计10万元,其中开具普通发票和未开票收入合计6万元可以适用免税,另外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增值税0.12万元。
例四:某一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销售货物,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万元,1月份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 该纳税人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合计合计11万元,不符合免税条件,因此不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0.09万元,其中代开普通发票8万元也应当缴纳增值税0.24万元,合计应纳增值税0.33万元。
例五: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含税收入31.27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22万元,1月份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 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9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以差额扣除后的9万元填写申报表第十栏,同时差额部分应填写申报表附列资料。
例六: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选择按季度纳税,适用免征政策会有怎样的变化?
答: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例七: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选择按月纳税,适用免征政策会有怎样的变化?
答: 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例八:某个人房东出租一套房产,租期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于2019年2月底收到前三个月的租金12万元,并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纳增值税为多少?
答: 该房东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也就是三个月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为4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财税解读、郝老师说会计、中国会计视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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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全国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国际)高层论坛—— —— ●主办单位:中国危废技术网
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全国危废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中华环保联合会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
●联合主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西南石油大学工业危废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研究院
北京理工大学材料学院
●支持单位: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支持媒体:中国环境报
中国报道网
●承办单位:北京神州共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大会由著名环保人士、危废技术网首席顾问:黄小山主持
●2019全国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国际)高层论坛
●专场活动
(1)危废企业的法律责任
(2)无废城市管理典型案例
(3)跨省转移路在何方
(4)环评资质取消后对危废企业的影响
(5)危废行业如何健康发展
●2019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国际)高层论坛
●2019全国土壤修复技术与市场发展高端论坛
●“互联网+工业固废”发展峰会
●全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论坛
●中电投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项目融次对接专场
●固危废项目融资、技术精准需求对接
1、废气、废渣综合治理技术精准对接会
2、油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及装备
3、无害化处理废阴极炭块再生能源融资对接
4、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资金及运营管理
5、垃圾焚烧飞灰电熔法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技术
●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技术企业参观考察
●…………
注:一次报名各项活动均可参加,但因会场容纳人数有限,请报名时标注参加会场,按报名先后顺序优先安排。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领导、各地危险废物监管部门领导、各相关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从事危险废物监管、产生、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利用、检测等从业人员。各投融资机构,综合利用单位,相关协会、化工园区、相关媒体,国外相关单位及技术公司。固危废涉及互联网+应用企业,互联网技术企业、以及涉及相关产业领域内企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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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费用:
普通参会2800元/人 会员参会2600元/人 学生参会1500元/人
(含会议、餐费、场地、资料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1、会员单位根据会员级别按会员服务章程不同程度优惠;
2、2019 年 2 月 28 日前报名汇款可优惠 15%;
3、2019 年 3 月 10 日前报名汇款可优惠 10%;
以上优惠不叠加,如有多项按最优计算。
展位安排:(位置有限,先到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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