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程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哪些项目必须招标?官方全新修订出台!
发布时间:2018-12-08 来源:危废技术联盟
来源:二十冶安监
2018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发《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对“危大工程范围”进行多处修改。
住建部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具体范围如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危大工程范围”新旧对比
2018年,招投标改革步入“深改”阶段。
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6月6日,再出台通知,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必须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注:蓝色部分内容在新规定中被删除)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会议通知
各有关单位:
当前,“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已成为鲜明的时代主题。环境污染治理既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又是绿色发展的基本保障,危险废物与土壤安全问题得到充分重视,2018年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密集出台与发布,危险废物及土壤管理更加法制化与专业化。
为充分发挥“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组织优势,团结、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推动我国固危废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及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促进行业走上良性、可持续发展的轨道,最终实现环境质量的极大改善,中华环保联合会决定成立“中华环保联合会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简称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专委会)。现定于2019年1月4日-6日在北京召开"中华环保联合会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2019危险废物管理及土壤安全高端论坛"。
现将会议内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9年1月4日-6日(1月4日全天报到)
地点: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会议中心
二、会议内容
(一)中华环保联合会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
(二)危险废物管理及土壤安全高端论坛
模块一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政策与趋势;
模块二 危险废物运营管理的机遇与挑战;
模块三 危险废物管理及土壤安全战略;
模块四 固危废治理与循环利用;
模块五 危险废物行业发展及投资并购;
模块六 危险废物先进用新技术、新设备。
三、会议主题
绿色引领 创新发展
主持人:著名环保人士 中国危废技术网专家 黄小山
四、拟邀嘉宾(部分)
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席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
生态环境部原核总工/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首席专家
中国环境科学院研究固废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与环境分院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院生物冶金国家工程实验室
北京理工大学固废资源化研究室
西南石油大学危废处置与资源化研究院院
瑞典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杰瑞环保研究院院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
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西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找铅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
中电恒德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武汉大学
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全国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
江苏泰特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爱力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煜新(广州)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奇谋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科城环保产业协同创新研究院
广州市香港科大霍英东研究院
中石化节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理工大学
上海盛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润蓝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大学
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
浙江省固废利用处置产业协会
精馏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中广核环境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五、组织结构
主办单位:
中华环保联合会
协办单位:
中国危废技术网
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中国工业固废网
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中电恒德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
北京神州共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媒体支持:
中国环境报社
北极星环保网
中华环境网
中环网
中国环保网
六、有关征集
1、问题征集:本次大会面向行业征集当前亟待解决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土壤、工业场地、矿山生态治理修复等疑难问题及您关心的热点、焦点,将提交会议交流探讨。
2、论文征集:本次会议面向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行业的专家、学者及工程人员,征集理论研究及工程实践等方面论文。
3、技术征集:本次会议征集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行业的前沿技术,入选技术将获得主办方推广服务。
4、发布宣传:会务组将优选论文、技术编辑发行会议会刊,择优安排会议发言,并在论坛上开展问题研讨,论文及先进技术在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危废技术网平台上发布。征集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6日,电子邮箱:wfcyjscxlm@163.com。
参会单位: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险废物和土壤污染监管部门,各相关科研院所专家学者,从事危险废物及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各投融资机构,综合利用单位,相关协会、化工园区、相关媒体等。
参会事宜:
(一)报名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0日之前(本次会议名额有限)。
(二)会议费用:普通单位2800元/人,会员单位九折,费用包括会议场地、会务、资料、会议期间餐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三)为方便业界各单位借助本次大会在危废处置利用领域的影响力,更好展示企业实力、提升品牌形象,会务组特设此次论坛赞助方案,为您及您的企业在会前、会中、会后获得更多的商机搭建一个更宽广的交流平台。(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四)缴费方式:为便于统筹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请参会代表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报名手续,将参会费用汇至账号:
单位名称:北京神州共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东口支行
账 号:0200250909201036029
请您汇款时备注:“专委会成立”字样。
七、联系人
刘 夕:15201232481
电 话:010-88358040-808
邮 箱:wfcyjscxlm@163.com
网 址:www.ace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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