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们丨请谨记以下十二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与后果!

发布时间:2018-09-15   来源:危废技术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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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近年以来,我国多项环保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环保责任提出了更加严格、缜密的要求,同时加大处罚力度,让正在想或者正在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主倍感压力,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据日前生态环境部向媒体通报各地2018年1-7月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与《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执行情况中的内容来看,今年1-7月,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下达处罚决定书91770份,罚没款金额为74.6834亿元。

      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惩治力度并没有下降,望各位企业家务必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以下为1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请各位企业家慎重对待!

一、拒绝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废水或废气污染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 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三、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排污单位,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六、违法设置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规定对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水法第82条(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大气法第100条(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八、固废管理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同时前述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九、建设项目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违反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

十一、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十二、向水体排放酸碱油,放射性废水,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沟渠、坑塘输送和贮存废水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来源:安徽环保)

近期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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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解决危废排放地区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升产业科技创新及产业化能力;加快构建危废协同处置和循环利用产业体系;探索危废创新发展模式、示范基地及项目建设、园区产业链构建、产业投资方式;打造“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共赢、惠及危废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的新局面,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固危废治理专业委员会危废技术网、全国危废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平台共同发起成立“危废产业技术创新盟”

(以下简称“联盟”)。

联盟宗旨

    深入贯彻“十三五”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共享科技资源、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创新”为宗旨,搭建合作平台,进行国内外危废技术领域资源的有效整合,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与效率,促进政、产、学、研、用、资紧密合作,实现我国危废规模化、高值化、多元化利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的全面发展。

战略目标

联盟将以技术创新为产业发展驱动,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发展目标,促进项目合作,加强危废集聚地区的协同发展,提升危废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联盟任务

    联盟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服务项目如下)

一、针对行业或企业的需求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调研;

二、组织联盟企业内部和技术专题类的研修、培训活动;

三、针对区域行业资源在重点市所在地设立分平台;

四、按照各地产业布局定制高端学术会议;

五、搭建技术创新共享平台,建立成果库、需求库、专家库;

六、协助产业推动团体标准的制定;

七、帮助成员单位制定危废综合利用解决方案

八、为企业开展技术评价会;

九、学校、院所、企业共建研究机构合作平台;

十、为企业提供技术、产品、装备的支撑,解决难题;

十一、以大学科研院所为依托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

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10月18-20日在成都举办“2018长江经济带危废产业绿色发展论坛”同时召开“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立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会议安排

2018年10月18日09:00-19:00 会议报到

20:00-21:30 联盟首届理事会筹备会议,宣读理事会成员单位及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委员、联盟近期及中长期工作计划等

2018年10月19日长江经济带危废产业绿色发展论坛

2018年10月20日相关企业考察

地 点:成都世纪城天堂洲际大饭店

其他事项

加入联盟单位负责人请务必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需派代表出席;为了便于会务统筹安排工作,请参会人员填写回执表到联盟筹备处。

加入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家、单位须知

申请加入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专家及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家及成员单位申请表;

2)单位简介;

加入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程序

1.秘书处受理专家、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加入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申请书;

2.秘书处审核申请的专家、单位上报的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单位上报至理事会;

3.审议申请的专家、单位资格,获批后,秘书处颁发其专家委员证书

联系人

刘  夕15201232481(同微信)010-88358040-808

何  华13681573318          2200917578@qq.com

网   址:www.acef.com.cn

备注:以上议程以最终议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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