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不给验收,企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18-04-12 来源:危废技术联盟
有企业问:
我们是山东一家公司。我公司有一个建设项目,2005年取得环评批复,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长,2013年向环保局申请验收,当时委托了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因各种原因监测站没有给出具监测数据,一直到2017年才出监测报告。报告中这样说明:“因企业没有及时提供资料,导致报告出得较迟”。后来,我们拿着监测报告和其他资料到环保局申请最终验收,环保局认为监测报告离开始申请的时间太久,就认为报告不行,就要求公司重新监测。到2017年,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又变成了企业自主验收,结果环保局也没有给验收,一直拖到现在,造成该项目投产之后很久没有验收。这种情况,我们有责任吗?环保局有责任吗?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环保家解答:
199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款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从你叙述的情况看,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建成在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之前,你公司已经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履行了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的义务,但环保部门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规定的组织验收的职责。因此,造成你公司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延期,你公司并无任何责任,责任全在环保局。
需要提醒你公司注意的是,由环保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的监测义务,应当由组织验收机关履行,而不应当由你公司申请。但你公司申请监测,并不能成为验收机关推脱责任的借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在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施行之后,之前建成的项目仍然适用原来生效的法律规定。
因此,建议你公司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①书面申请环保局履行验收职责,并保留你公司申请的证据;
②如果环保局在两个月内不组织验收,你公司可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职责;
③如果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你单位造成损失,你公司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环保家——让企业放心生产经营
企业环保律师
201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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