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违法须担责汇总!禁止省外危废转移至省内贮存或者处置,严控从省外转移危废进行利用
发布时间:2017-05-27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三湘都市报5月26日讯 固体废物污染如何防治?今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强化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
近年来,我省医疗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等固体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直接影响着全省社会、经济、生态及环境的发展质量。
《办法(草案)》共包括六个章节,基本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办法(草案)》提出,建立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评价制度,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评价结果。对于找不到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人或责任人不在的情况,由当地政府承担防治责任。
按照危害程度,国家将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两类。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是固体废物防治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办法(草案)》提出,将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需要严格控制的固体废物,设为“严控废物”,由省政府制定严控废物的具体名录。设立了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拟规定新建的危险废物收集和利用经营项目,应当集中选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
《办法(草案)》强化了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明确提出,“禁止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内贮存或者处置”,严格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时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应加强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
不少委员注意到,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仅在第十八条规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何?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办法(草案)》的议案中提到“考虑到生活垃圾的处理情况各地差别大,尤其是各市州已有了立法权”。
对此,石光明委员认为,《办法(草案)》不能简单地就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推给市州立法,要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有原则的规定,毕竟每个市州的情况不一样。“生活垃圾是固体废物很重要的内容,要写得更加具体严格一些,很有必要增加一些条款。”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柯敏对此附议,他建议,《办法(草案)》就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明确相关要求。
来源:三湘都市报 ■记者 吕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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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危险废物禁止性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管理不善,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国家对危废的管理也特别严格。表现在:
一、制定危废名录及认定方法;
二、经营危废须经许可,办理危险废物许可证;
三、产生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
四、分类贮存,不得超过一年;
五、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六、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七、转移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八、产生单位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九、明知无证经营污染环境的,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在责任形式上,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生产中产生危废的企业,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严防风险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兼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深圳在具体的裁量中,根据市人居委的裁量标准(第三版)规定: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立即改正的,罚款一万元;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三万元。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时弄虚作假的,罚款五万;不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罚款七万元。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日处理量10吨以下的,罚款四万元;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罚款八万元;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罚款十二万元;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罚款十六万元;200吨以上的,罚款20万元。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理,3吨以下,罚款四万元,3吨以上20吨以下的,罚款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3吨以上20吨以下的,罚款二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20吨以上的,罚款十六万元;违规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3吨以下,罚款二万元;3吨以上20吨以下,罚款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20吨以上,罚款十二万元。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兼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0.5吨以下,罚款一万元;0.5吨以上10吨以下,罚款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10吨以上,罚款十万元。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0.5吨以下,罚款一万元;0.5吨以上5吨以下,罚款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5吨以上10吨以下,罚款八万元;10吨以上,罚款十万元。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1公斤以下,罚款一万元;1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罚款三万元;5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罚款六万元;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罚款八万元;20公斤以上,罚款十万元。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0.5吨以下、0.5一1吨、1-3吨、3-5吨、5吨以上,分别罚款一万元、三万元、六万元、八万元、十万元。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度、遗撒危险废物的,0.5吨以下、0.5一1吨、1-3吨、3-5吨、5吨以上,分别罚款一万元、三万元、六万元、八万元、十万元。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未产生环境污染,罚款一万元;轻微环境污染,罚款四万元;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罚款十万元。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转作他用的,未产生环境污染的,罚款四万元;轻微环境污染,罚款七万元;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罚款十万元。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转作他用的,未产生环境污染的,罚款五万元;轻微环境污染的,罚款八万元;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罚款十万元。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罚款三万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罚款十万元。
以上只是行政处罚,如果在转移危险废物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还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首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
创新发展研讨会
为提高危废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交流危废处置利用选择最佳可行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构建供需平台,共同促进我国危废的无害化处置利用目的,我单位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江苏省南京市6月2-4日共同举办“首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研讨会”。请各危废产生、处置利用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技术、设备研发和供应单位积极报名参加。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中培国华(北京)企业管理中心
支持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废物研究所
上海同济大学环境工程学院
参会领导
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胡华龙 副主任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 杨朝飞 会长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废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黄启飞 所长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废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王琪 专家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废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杨玉飞 研究员
北京理工大学 辛宝平 教授
同济大学 赵由才 教授
同济大学 李光明 教授
北京矿冶研究院环境所 杨晓松 副所长
环保部规划院 张筝 研究员
北京金隅红树林 魏国 副总;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胡久坤 技术总监;
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 杨珊 营销总监;
江苏碧诺环保 张敏 销售副总;
辽阳东陵化工设备厂 黄海英 总经理;
江苏亿尔等离子体科技公司 符国华总经理;
南京释迦软件科技公司 黄志伟 总经理;
西安环科水处理 刘宗义 总经理
宁波纯恒固废科技有限公司 卢开裕 总经理
北京东方波特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詹永利 总经理
等行业内大咖汇集现场,政策、技术、设备、运输、货源一站式沟通洽谈!本研讨会特设20个展位推广及10家发言单位名额,3号晚上可派一位副总级别领导参加与行业专家的圆桌论坛晚宴
请各单位抓住机会,知识就是财富,人脉就是财运
会议时间:2017年6月2日-4日(2日全天报到)
会议地点:南京市河海大学国际交流中心(470含早餐)
联系人:靳燕云17710648515
微信号760247380
办公室:010--8862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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