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管理|用于原始用途的空包装桶可以这样处理!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近日,有其他县市环保部门向我局反映,该局在查处当地一家非法处置废空桶的加工点时,发现有来自我市某公司的废空桶,桶上张贴有公司名称的危险废物标签和产品标识标签,其中标签显示空桶产生日期为2017年1月,产品名称为水系剥离液。
随即,我局根据上述信息会同昆山开发区安环局到该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确实需使用水系剥离液,而其产生的废空桶共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为原供应商回收,另一种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处理(2017年至今未进行转移处置),其中水系剥离液空桶是由原供应商回收。
为了进一步核实水系剥离液空桶的来源、转移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详细查看了该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网上申报记录、采购合同及物品放行流程系统等台账记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及报价单中确实约定了水系剥离液空桶是由原供应商负责回收循环利用;现场查阅该公司物品放行流程系统和水系剥离液空桶的物品放行单等相关资料,也能证实水系剥离液空桶确实是由原供应商进行回收的。
根据环保部《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可以重新用于原始用途,其中复函明确指出“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因此该公司水系剥离液空桶由原供应商回收重新用于原始用途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排除了该公司非法转移废空桶的嫌疑。
在该起案件中,虽然排除了该公司非法转移废空桶的嫌疑,但也给所有产废企业在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环境管理工作方面敲响了警钟。透过该起案件,各产废单位在关于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用于原始用途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做好日常台账工作,比如产品的使用记录,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的出入库记录、供应商回收记录等;二是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标明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原包装物、容器的归属及责任主体;三是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原包装物、容器在原供应商回收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要求进行贮存和运输。
来源:昆山环保
会议时间:2017年6月2日-4日(2日全天报到)
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
会议规模:500人(报满为止)
联系人:靳艳云17710648515
760247380(微信号)
办公室:010--8862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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