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中央环保督察最快将于4月下旬启动(2016第二批交办环境问题超1.5万件,问责3121人,拘留265人)
发布时间:2017-04-16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据新华社报道,2016年11月23日2016年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组赴8个省区的督察反馈工作结束,2016年11月24日2016年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进驻重庆市。现2016年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已于2017年4月14日反馈结束,2017年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还会远吗?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 题:中央环保督察组对7省市“督”出了哪些大问题?——透视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情况反馈
新华社记者高敬
随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14日向湖北省委、省政府进行督察反馈,第二批对7省市的督察情况已全部向社会公开。
2016年11月底至12月底,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广东、甘肃、陕西等7省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督察。这一次督察组又给7省市开出了哪些问题清单?
7省市边督边改,已问责3100余人
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从2015年底对河北省进行试点起,中央环保督察组每到一处,都在当地掀起了一场绿色风暴。
在进驻期间,督察组开通举报通道,受理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按照边督边改要求,各地严查严处群众举报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底,7省市共受理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群众环境问题举报超过1.5万件,已基本办结。
其中,广东省受理的群众举报数量最多,达4350件,责令整改单位企业数量达到6248家。陕西省受理的举报数量最少,为1309件。
7省市问责总数超过3100人。其中,陕西省问责人数最多,达938人。其余6省市依次为甘肃问责836人,广东问责684人,湖北问责522人,上海问责56人,北京问责45人,重庆问责40人。
此外,7省市共计约谈4600余人,拘留265人。
地方领导干部环保认识不到位,考核问责流于形式
生态环境治理得好不好、能不能上马污染企业,地方党委政府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情况,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情况成为督察的重要内容。
记者梳理7个省市的督察意见发现,督察组对地方领导干部环保认识进行了浓墨重彩的强调。
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观念在一些地方仍然根深蒂固。2013年修订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允许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采矿产,违背矿产资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导致部分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矿问题突出。陕西省渭南市2015年还要求除税务和安全生产外,其他部门不得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严重阻碍环境执法工作。
还有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仍显被动。如在北京,督察组明确指出,北京市的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上习惯把环境问题归咎于客观原因,谈及大气污染就强调区域外来输入,谈到水污染就强调水资源不足,对主观原因和自身工作问题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履职不到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违反相关规定,为北京哲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延期。
环保压力传导层层递减,一些地方的考核形同虚设。督察组指出,重庆市虽然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和落实机制,但2015年度综合考核中,有些考核结果出现31个区县得分几近相同情况。督察组下沉督察的8个区(县),7个未将环保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水污染问题突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欠账多
中央环保督察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记者发现,督察组对北京、陕西等省市明确提出了大气环境治理意见,但水污染问题均成为对各省市督察意见中的重要内容。
如在有“千湖之省”美誉的湖北,督察组严肃指出当地水资源过度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凸显。全省共建成水库6275座,水电站1788座,部分河流水体“湖泊”化,水质恶化严重。督察中,还有干部直言“这些年一些地方向湖泊要钱、要地、要房的趋势仍未得到遏制,侵占蚕食湖泊的问题仍在发生”。
广东省在大气环境治理上早谋划、早行动,为全国大气污染治理树立了标杆。但一些城市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工作推进缓慢问题也比较突出。广东省“十二五”规划要求建成污水收集管网1.4万公里,但实际只完成9000余公里。截至督察时,深圳、东莞两市每天仍有约45万吨生活污水直排环境,广州市每天仍有47万吨生活污水直排流溪河或其支流。
在上海、重庆等地,水环境治理也成为督察组此次通报的重要方面。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比较突出,即使在经济基础相对较好的地区,也存在很多欠账。如北京在用的21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中有11家超负荷运行,餐厨垃圾收集处理能力严重不足;上海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缺口较大,导致垃圾非法倾倒事件频发,甚至出现部分垃圾跨省倾倒现象。
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各督察组强调,7省市党委、政府应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除报送国务院外,各地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也会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据悉,下一批中央环保督察最快将于4月下旬启动。今年我国将实现督察全覆盖,这场“央”字头的治污问责风暴对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对我国环境保护带来的影响还将持续。
附:目前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共16个省开展环保督察工作,许多企业停产限产。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组将对剩下的15个省份进行环保督查全覆盖,包括新疆、西藏、贵州、湖南、安徽、四川、山西、山东、天津、海南、辽宁、吉林、浙江、青海、福建等。
那么,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应对环保督查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首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研讨会通知
为提高危废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交流危废处置利用选择最佳可行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构建供需平台,共同促进我国危废的无害化处置利用目的,我单位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江苏省南京市6月2-4日共同举办“首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研讨会”。请各危废产生、处置利用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技术、设备研发和供应单位积极报名参加。
A类(参会费用):2500元/人(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企业演讲):9800元,演讲单位可免费2位参会名额,详情请与会务组联系,协调安排。
C类(展位服务):10000元,参展单位可免费2位参会名额,本次会议还提供会刊彩页、赞助等服务,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中培国华(北京)企业管理中心
支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废物研究所,上海同济大学环境工程学院
会议时间:2017年6月2日-4日(2日全天报到)
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
会议规模:500人(报满为止)
联系人:靳艳云17710648515
微信号: 760247380
办公室:010--8862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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