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19-03-22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范围包括: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废铅蓄电池,以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完善价格和收费机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或者利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并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或者处置技术、工艺、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或者有具备相应运输能力的合作单位;
(五)具备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能力,其中,排放监测和周边环境介质监测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六)有健全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具有运行期间和封场后环境管理方案,并将填埋场退役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计提。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根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覆盖的行政区域范围,由贮存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相应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对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申请单位在同一厂区(场所)具有多个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当申请一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位于不同厂区(场所)的,应当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分别自受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申请60日内、受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发证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发证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对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的地址;从事收集经营活动的,列明许可收集经营活动覆盖的行政区域范围及贮存设施的地址;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至少6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
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告予以注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拟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监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经营情况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建立环境监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环境监测方案应当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全部或者部分以危险废物为原料生产再生产品的,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地方制定或者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如实公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环境监测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移动式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移动到非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应当将移动经营活动计划报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商计划经营活动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场所封场后,原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后续维护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绩效评估制度,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作为调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绩效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相关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扣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被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生计生、农业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三)贮存,是指将危险废物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的活动。
(四)利用,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以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活动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三)仅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前款所述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二是危险废物许可证的类型不全面,与实际需求脱节。如:《办法》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两种废物的收集经营活动,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的需求。
四是部分内容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如原第二十三条对无证经营活动有关违法所得予以罚款的规定,在实际日常管理中,很难界定其违法所得数目,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对无证经营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五是各部门职责分工不完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生计生、农业等主管部门的职责,但《办法》并未予以明确。
原《办法》共六章33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六章40条。鉴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监管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依然实行分章表述,结构不变。主要修订如下:
(六)完善监管职责划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补充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生计生、农业等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七)根据实践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以下情况不需要申请许可证: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2.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3.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4.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5.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利用或者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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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强调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受到了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要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并要求要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为构建无废社会,实现危险废物产生量最小、资源化利用充分、处置安全的目标,并协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环保新形势下的要求,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水平,促进危险废物产业上下游融合,助力产业升级,实现创新发展,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19年4月26-28日在杭州召开“第三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处置技术、运营管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解决行业难题,推动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一、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9年4月26-28日(26日报到)
地点:浙江杭州
二、会议主题
把握机遇探索思路共创未来
三、会议初步安排
时间 | 会议内容 |
4月26日注册报到 | |
10:00-21:00 | 注册报到 |
4月27日第三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会场报告 | |
09:00-16:00 | 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法规 -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标准新进展 -无废城市管理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设施运营管理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运营管理 -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运营经验 -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危险废物产业技术发展 -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现状 -我国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趋势 危险废物法律风险规避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危险废物相关环境污染犯罪要点解析 |
16:00-17:00 | 对话: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创新发展 |
4月28日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 | |
09:00-17:00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与设备专题论坛 -超临界水氧化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置中的应用 -含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副产盐无害化精制技术 -危废高温热解减量及资源化技术与装备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成套技术与设备 -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含油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 -废酸资源化技术 -废催化剂、活性炭的再生利用技术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抗生素菌渣综合利用技术 -电镀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
09:00-17:00 |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专题论坛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技术国内发展现状和趋势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预处理和投加技术 -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技术 -电厂锅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陶粒回转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钢铁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及安全要求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关键设备选型 |
09:00-17:00 | 危险废物项目路演与投融资专题论坛 -危险废物相关环境经济政策解读 -危废领域投融资模式和要点 -环保产业园区招商项目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项目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资源化项目 -等离子体处置技术推介及项目股权合作 -优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路演 |
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危险废物运输联盟
支持单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
媒体支持:中国环境报社 中国环境网
五、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六、企业服务
1.精准对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可行技术、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技术推广难和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企业发展。
2.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详情咨询会务组。
3.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20个左右的小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4.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七、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注:无忧固废网会员企业参会享8折优惠。
电 话:15340187079
微 信:760247380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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