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污,企业负责人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9-03-22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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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环保整治特别是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要求,区环保局联合公安及各镇街开展专项执法清查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排水企业。


近日,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棠下镇新昌村元仔工业区附近查获一无证五金拉丝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采用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没有配备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通过集水池、抽水泵直接偷排到外环境,属典型的“散乱污”企业。经监测,其外排废水中重金属严重超标,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蓬江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立即跟进侦查,目前已将企业负责人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涉事企业已关停。



下一步,区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重点严打涉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结合生态环保领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查涉黑恶保护伞,捍卫蓬江绿水青山!



环保知识知多D

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污染环境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哪些行为属于污染环境罪?

多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界定

一起来看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凡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令第2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来源:蓬江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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