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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灾害,那些受损的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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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周刊君大家族成员“壹读”
(ID:yiduiread)
3月21日,是二十四节气里的春分,此后北半球每一天(夏至前)白天都比夜晚长。但在江苏盐城的陈家港镇生态化工园区,这一天没有昼夜之分。
当天下午接近3点,化工园区内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现场的视频显示,爆炸形成了巨大蘑菇云,冲击波震击附近大楼,地上到处都是碎片。
据中国新闻网最新报道,截至23日上午7时,本次爆炸事故已导致64人死亡、94人重伤。 刷新纪录的盐城爆炸 这次爆炸,原以为是一场地震。@中国地震台网下午两点五十最先发布通告,在江苏盐城响水附近测到3.0级地震,后来正式测定震级为2.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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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引起2.2级地震,什么概念?一份与不同地震释放能量相当的TNT(黄色炸药)当量显示,地震2.2级,相当于2吨多的TNT爆炸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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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这次江苏化工园区爆炸的威力相当于2吨多TNT。而2吨多TNT又是什么概念?这么说吧,一般手枪只有4克TNT,能穿透一个人。手榴弹TNT不过50克,1吨TNT就相当于2万个手榴弹同时爆炸。
国外有人做过试验,50克左右TNT的手榴弹,爆炸后10米范围内不会有活物,1吨的TNT放在地面上,能炸出37立方米的坑。
江苏盐城爆炸,是2吨多TNT的威力,造成47人死亡、90人重伤。为了能对这个伤亡数字了解得更深刻,我们再做一次对比。
时间很不巧,上个月《2018年全国化工事故分析报告》正好发布。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一共发生化工事故176起、死亡223人。注意这是全国全年的化工事故死亡数字:223人
再具体细分到事故原因,爆炸导致的死亡人数最多。2018年全年全国爆炸化工事故一共28起、死亡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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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就盐城这一起,仅仅用截至早上10点40的数据——47人死亡、90人重伤,已经超过了2018年整年的化工爆炸事故死亡人数的一半名额。
按照国家安全事故标准, 死亡人数超过30以上,算特别重大事故。自天津大爆炸后,一直到去年化工行业都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江苏盐城化工厂爆炸,刷新了这一记录。
为什么改不了?
在一年的化工事故KPI考核里,江苏是一个应该被表扬的省份。《2018年全国化工事故分析报告》显示,相比2017年,2018年江苏的化工事故减少了12起、死亡人数减少18人,是全国化工安全事故减少力度最大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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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即使去年江苏交出了漂亮的成绩单,但还是掩不住这次爆炸早有苗头。
这次爆炸的涉事公司,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从2015年起多次被罚。
先是原法定代表人张勤岳,因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多吨,严重污染环境,被判犯污染环境罪,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30万罚金,公司一同被罚人民币200万。
从2016年到2018年,更是被盐城市环保局、响水县环保局因为环保问题处罚7次,再罚款179万。到2018年2月,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显示天嘉宜公司存在13项安全隐患,要求进行整改:
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
8.机柜间和监控室违规设置在硝化厂房内。
9.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实际生产情况不匹配,如供应科没有对采购产品安全质量提出要求。
10.现场管理差,跑冒滴漏较多;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部分安全警示标识模糊不清,现场无风向标。
11.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如部分安全措施无确认人、可燃气体分析结果填写“不存在、无可燃气体”等。
12.苯、甲醇装卸现场无防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充装点距离泵区近,现场洗眼器损坏且无水。
13.现场询问的操作员工不清楚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设置情况和报警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硝化车间可燃气体报警仪无现场光报警功能。
主要是生产规范和安全相关问题。停产整治后,12月该公司复产。但据南方周末报道,在《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中,
一个化工公司,因为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顿,整顿和复工的标准确却是只要达到环保要求,对原先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很少提及。
天降灾害,那些受损的人该怎么办?
对于爆炸公司来说,这是它忽视安全问题的自食恶果。但对在爆炸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周边群众而言,这就是天降人祸。
遇到这种意外灾害,那些无故受损的人该怎么才能求取公平、弥补损失?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凡是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可以要求侵害人: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次爆炸事故的受损情况还没统计出台,不确定有多少人和财产受损。但我们可以参考天津塘沽爆炸事件,看看被侵害人的赔偿是如何进行的。
在2015年的天津塘沽爆炸事件中,受害的人一共可以分为三方:
因参与救援受伤亡的消防员和公安民警;
责任企业受害的员工;
受害的周边企业和居民。
一共五方机构参与了全部赔偿:
涉事公司,
政府赔偿,
协会基金赔偿,
社会捐助,
社会保险
因为受损金额巨大,涉事公司赔偿不起,政府不得不介入赔偿。对在爆炸事故中牺牲的消防员和公安人员,有清楚地具体金额披露,每人赔偿了230万——
1.烈士褒扬金94万,发放标准是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倍。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3万,根据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放。
4.天津港集团赔偿 40 万,
5.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9 万左右,
6.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 10 万,
7.天津港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款项 10 万左右,
8.丧葬费 4 万左右。
受害职工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据财经《天津爆炸周年祭》的报道,在天津塘沽爆炸事故中,因爆炸下岗的员工除了失业救济金之外并没有其他赔偿。截至到 2016 年 8 月7 日,还有 20 多名员工找不到工作。
而其他遭受无妄之灾的居民,因为人多种类繁琐,鉴定也困难,赔偿起来极为困难。政府方面的救助是——
按照居民意愿,由天津地产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对受损房屋按照市场进行购买。
由保险公估公司对爆炸事故汇总受损的房屋内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般来说,在事故中无辜受损的人可以申请的赔偿种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这些赔偿基本都依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最低工资水平等大众标准进行赔付。比如死亡补偿费,是补偿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二十年。不满十六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其他具体的误工费、医疗费等,按照个人受损情况,会在鉴定后进行赔付。
按照江苏省《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要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因为事故发生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得按照上一年年收入80%进行罚款。
江苏盐城爆炸事故,涉事企业负责人目前已被抓,但目前并不确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作为监管方的政府机构到底负不负有责任。企业对爆炸事故负有责任,天降灾祸的受损人民可以上诉企业,但如果政府机构监管不力,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壹读君查询论文研究和相关法律后发现,行政不作为违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明确。“《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不作为是否赔偿以及哪些不作为需要赔偿、如何赔偿等问题都没有规定。”③
参考资料:
1.2017、2018年全国化工事故分析报告
2.从“天津 8.12 爆炸”审视我国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程刚,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
3.重大安全事故下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行政与法——结合天津“8·12”爆炸事故分析,周豪,行政与法,2017年
来源:小七中国新闻周刊值班编辑:孙雪池
有很多人的生命定格在了2019年3月21日。这天的下午,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化工”)发生爆炸。截至今日(23日)上午10点,官方通报的死亡人数就已经达到了64人(不幸的是这个数字还不是最终的)。
对这家公司的初步检索就知道,这是一家劣迹斑斑的企业。在2015年,该企业因“二期工程废水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投入生产;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被盐城市环保局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有人初步统计一下,三年6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并没有让天嘉宜化工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作为当地上市后备企业,反而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天嘉宜化工屡次触犯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最后甚至私设管道排放污染物……几乎将所有化工企业可能的环境违法行为包了个圆儿。戴个劣迹斑斑的帽子,一点不冤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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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绿网)
很显然,政府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本没有阻挡天嘉宜化工我行我素的步伐。行政处罚改变不了它,“小孔不补成大洞”,直接走向了一而再的刑事犯罪,而且是犯更大的罪。它所殃及无辜的程度,并不亚于一场局部战争,对人、对环境、对法律秩序、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等等,所带来的严重损害。
根据检索到刑事判决书(2016)苏0281刑初305号显示,被告天嘉宜化工伙同被告人杨某、倪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单位犯罪、共同犯罪。2017年,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天嘉宜化工犯污染环境罪,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公司董事长张勤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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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现在看来,行政处罚很显然过轻了。大量的行政处罚,被反复多次使用,仍然阻挡不了天嘉宜化工继续违法,明摆着意味着,行政处罚,它本身的威力十分不足。
现在看来,刑事处罚也没有达到它的应有的能够制止它再犯罪的程度。刑法处罚理论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防止再犯原则。刑事处罚不能达到制止再犯的目的,就是失败的。这就是刑法的特殊预防原则,什么是特殊预防?特殊预防就是通过本次刑事处罚,要能够让犯罪者本人不敢再犯第二次!天嘉宜化工面对初次刑事处罚,它不敢再犯了吗?这个大爆炸,还不是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吗?
据新京报介绍,目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仅是公司的一个车间主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然是前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万元的张勤岳。也就是说张老板以及这家企业,虽然犯罪了,可是人家一天牢都不需要去坐。区区30万元的罚金,对于身家上亿的张老板,是什么概念?不坐牢加拔根毫毛,能够起到“不敢再犯”的效果?
发生在响水的这场大爆炸,应该炸醒这些法律了吧?
亡羊补牢,犹为未晚。( 环源律师事务所 2019年3月23日)
被告单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化工集中区。诉讼代表人林琰,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员工。辩护人赵云才、刘原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勤岳,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大专文化,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江阴市。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国忠,男,1978年3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供应科科长,户籍地江阴市。2002年5月17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忠兴,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高中文化,在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委工作,户籍地江阴市。2003年3月28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2月12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4年2月12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倪文球,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挖掘机从业者,户籍地江阴市。2001年5月13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4年12月22日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杨忠兴、倪文球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以澄检诉刑追诉〔2016〕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2017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诉讼代表人林琰及辩护人赵云才、刘原业、被告人张勤岳及其辩护人奚海清、陆奇、被告人吴国忠及其辩护人陆逸君、被告人杨忠兴及其辩护人巢海英、被告人倪文球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人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延期审理,合议庭均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底,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勤岳、供应科长被告人吴国忠与被告人杨忠兴经事先合谋,意欲将天嘉宜公司的化工废物运至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进行填埋处理。后由被告人吴国忠联系货车,分三次将天嘉宜公司废物车间内的化工废物运至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被告人杨忠兴指使被告人倪文球将该化工废物填埋至倪家巷村垃圾填埋场,后被告人倪文球本人填埋或指使张某(另案处理)填埋,将该三批化工废物用挖机填埋至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盛谊锻业有限公司锻造车间围墙外往西10米处(飞锡寺北侧)和倪家巷垃圾填埋场东大门东南角100米处。2014年11月5日、6日,江阴市环保局在上述两个地点挖出化工废物共计124.18吨。经江阴市环保局认定,上述化工废物为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为人民币931350元。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杨忠兴、倪文球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勤岳、倪文球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杨忠兴、倪文球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定性均未提出异议,四被告人在庭审中也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张勤岳同时提出如下辩解:1、本案系单位犯罪;2、涉案危险废物检测钡浓度并未超标,对环境危害性较小;3、认定危险废物数量应以实际处理的数量为准。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涉案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系张勤岳承包天嘉宜公司期间实施,没有经过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或发包人同意,并不能反映单位意志,单位也没有从中受益,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2、即使构成单位犯罪,建议合议庭考虑以下从轻处罚情节:危险废物数量应以实际处理的数量为准,填埋地为垃圾场,远离居民区。本案审理期间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公司安全处理,有效消除了污染,由被告单位承担处置费用。被告单位此前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案发后投资建设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从源头上进行有效治理,具有较好的悔改表现。被告人张勤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填埋涉案危险废物均由天嘉宜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张勤岳作为天嘉宜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供应科长吴国忠为减少单位处置成本,共同商量决定非法处置,装运危险废物的运费也由单位承担,因此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张勤岳应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被追究责任;2、张勤岳有自首情节;3、根据江苏省环科院的监测报告,钡浓度没有超标,表明涉案危险废物的毒性较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张勤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国忠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认定单位犯罪;2、吴国忠在张勤岳的授意下参与到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联系杨忠兴的作用,并未具体实施,应认定其为从犯;3、吴国忠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也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建议对被告人吴国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忠兴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杨忠兴既非涉案危险废物的所有者也非非法处置的策划者,其是在吴国忠的要求下帮助处理,主观上对危险废物毒性认识模糊不清,处理过程中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2、杨忠兴具有自首情节;3、杨忠兴愿意积极配合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杨忠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经营范围为KSS、80t/a3,5-二羟基苯甲酸等化工产品制造及销售。根据天嘉宜公司2008年5月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KSS项目生产过滤产生的残渣(废物编号S2)应交由盐城宇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集中处置。2012年年底,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明知杨忠兴无资质处理危险废物,仍合谋将天嘉宜公司羟基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残渣交由杨忠兴填埋处理。被告人吴国忠与杨忠兴电话联系后,先后3次租用货车将化工残渣运至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被告人杨忠兴联系并指使倪文球将化工残渣填埋处理,后由被告人倪文球操作挖机或指使张某(另案处理)操作挖机,将3批化工残渣分别填埋至江阴市盛谊锻业有限公司锻造车间围墙外(飞锡寺北侧)及倪家巷村垃圾填埋场东大门东南角。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江阴环保局)于2014年9月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填埋疑似化工残渣物的地点;同年11月5日、6日,江阴环保局组织人员在上述两个地点挖出化工残渣共计124.18吨。2014年12月18日,江阴环保局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环科院)对疑似化工残渣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定,江苏环科院于同年12月25日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其中“鉴定过程”载明:根据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样品“盛谊锻造厂西边固体废物1-8”浸出毒性鉴别—无机元素及化合物检测显示钡浓度范围为0.841-8.98mg/L,样品“垃圾场南侧固体废物1-32”浸出毒性鉴别—无机元素及化合物检测显示钡浓度范围为0.182-59.5mg/L,均未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相应标准值(100mg/L),鉴定意见为:由于目前检测项目和检测因子有限,根据盛谊锻造厂西边填埋点和倪家巷村垃圾填埋场南侧填埋点挖出的疑似“化工残渣”尚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有待进一步检测。2015年5月4日,江阴环保局出具《疑似危险废物认定及处置报告》,认定:天嘉宜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多种固体废物,其中有4类非法偷运至周庄镇倪家巷村填埋.生产二苯砜磺酸钾(KSS)过程中,产生的过滤残渣S1(主要成分为二苯砜)、过滤残渣S2(主要成分为碳酸钡和硫酸钡);生产间羟基苯甲酸过程中,产生的亚硫酸钠S3、废活性炭S4。天嘉宜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合法规范处置,而是非法将S1-S4混合填埋在倪家巷村飞锡寺北侧和垃圾填埋场内,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钡废物(HW47)危险特性属毒性(T),现场所采样品均检测出高浓度的钡化合物。由于上述4种废弃化学物质已混合填埋,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无法分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挖出的124.18吨危险废物必须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安全规范处置。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处置此类危险废物的费用为7500元/吨(含收集、包装、运输费用),共计931350元。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倪文球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张勤岳到周庄派出所接受询问,张勤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0年3月21日,江阴市倪家巷化工有限公司、天嘉宜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张勤岳、吴永扬(乙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乙方对公司进行承包经营,对外仍以甲方名义对外经营,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3年1月23日,甲乙双方续订《承包协议》,承包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11月23日,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对的审批意见》(响环管[2015]037号),认为天嘉宜公司建设总投资2500万元的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4500吨/年)具有环境可行性,并提出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等具体工作要求。该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于2016年10月建成投产运行。本案审理期间,无锡市固废环保处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18日分批将涉案危险废物(称重109.64吨)合法规范转移,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天嘉宜公司与张勤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张勤岳垫付的涉案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人民币397152元由天嘉宜公司承担,天嘉宜公司承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张勤岳。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及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杨忠兴、倪文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江阴环保局制作的现场挖掘情况记录、挖掘物码单、挖掘现场图;江阴环保局出具的疑似化工残渣认定函、疑似危险废物认定及处置报告及附件(包括天嘉宜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固废样品监测分析、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报价单等);江苏环科院出具的疑似化工残渣技术鉴定报告及附件(包括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采样说明、采样单等);江阴环保局出具的倪家巷垃圾场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说明、称重记录单、无锡市固废环保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开具的处置费用增值税发票;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张勤岳、杨忠兴、倪文球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承包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伙同被告人杨忠兴、倪文球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分别作为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与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杨忠兴、倪文球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辩护人提出“本案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涉案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处于被告人张勤岳承包经营天嘉宜公司期间,根据承包协议,张勤岳仍以天嘉宜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勤岳及供应科长的吴国忠为了天嘉宜公司实现少支出处置费用的目的,非法处置天嘉宜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其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天嘉宜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需要指出的是,天嘉宜公司作为制造及销售众多品种化工产品的专业公司,生产过程中易产生危险废物,理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的承诺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并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但该公司环保和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并严重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张勤岳、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辩护人提出“认定涉案危险废物数量应以实际处理时数量为准”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有关部门查处时对危险废物称重记录是认定危险废物数量的重要证据,而案发后对危险废物进行合法处置时称重记录是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的相关证据,因此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应认定为124.18吨,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主从犯的认定问题。经查认为,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和直接受益者,指使被告人杨忠兴、倪文球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杨忠兴、倪文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忠兴的辩护人提出“杨忠兴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分别作为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实施的行为均体现单位意志,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应看作是单位行为,因而其刑事责任具有从属于单位责任的特征;且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在预谋、实施具体犯罪过程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再区分主、从犯,对被告人吴国忠的辩护人提出“吴国忠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首的认定问题。经查认为,被告人张勤岳作为天嘉宜公司主管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天嘉宜公司犯罪事实及自己罪行,被告单位天嘉宜公司及被告人张勤岳均可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文球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在掌握被告人吴国忠主要犯罪事实后电话通知吴国忠到案,被告人吴国忠到案后并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直至被刑事拘留后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忠兴系案发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调查询问,但到案后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直至公安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因此,被告人吴国忠、杨忠兴的到案情形均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告人吴国忠、杨忠兴的辩护人分别提出“吴国忠、杨忠兴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国忠、杨忠兴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要求对被告单位或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处罚时,综合考虑涉案危险废物填埋地点、危险废物检测钡浓度及危险废物已合法处置等因素,处以与涉案污染环境行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相适应的罚金。根据被告人张勤岳、吴国忠、杨忠兴、倪文球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勤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吴国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杨忠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倪文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举办第一期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高级培训班的通知
主办单位:
中华环保联合会
支持单位:
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危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中电恒德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
中华环保联合会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危废技术网
北京神州共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2日全天报到)。
北 京
资深专家授课;现场参观(北京生态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拟邀请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院、清华大学等单位长期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研究的专家及有关环境监督专家授课。
1.《“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政策研究及相关产业投资机会与商业模式探讨;
2.2019年生态环境督察形势;
3.固体废物专项行动及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形势;
4.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解读;
5.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指南;
7.工业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点及违法典型案例分析;
8.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9.重点污染行业的危险废物与处置及其主要处置技术介绍;
10.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与标准;
11.国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12.危险废物合规管理和处理要点;
13.危险废物资源化风险控制;
1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管理要点与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15.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产废单位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
16.企业危险废物网上申报、台账、管理计划备案流程及标准;
17.物联网在固废危险管理中的应用;
18.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第三方社会服务“危险废物环境管家”与制度创新。
各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环监局、环境监测站、环保督查中心及环境监察机构的代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及相关产业研究、咨询等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培训费用
(一)培训收取培训费3200 元/人(包括培训场租、教学、餐费、设备租用、讲课讲义、工本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
(三)参会名额有限,我会将按汇款到账先后顺序安排培训,超额学员将安排参加下一期培训班,培训费用在开具发票后不予退还。
值得拥有
学员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统一颁发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岗位能力提升》结业证书。
备注:
1、本次培训内容及其它相关内容均可赴企业进行内部培训;
2、根据需求培训课程也可提前定制;
3、报到时请交蓝底证件照1寸2张;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
5、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张。
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及案例、编辑论文请发送邮箱:
chinawfjsw@163.com。可享受中国危废技术网、中华环保联合会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免费推广服务。
联系方式
刘 夕 13261903018(同微信)
15201232481 (同微信)
邮 箱 liuxi@chinawfjsw.com
网 址 www.chinawfjs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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