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企业擅自撕毁封条被查处!拘留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发布时间:2019-04-14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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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辉县市一企业擅自撕毁封条被依法查处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被依法行拘

4月12日,辉县市环保局联合公安局分别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对辉县市顺新复合肥配料厂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行政拘留。据了解,3月28日辉县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存在严重污染大气环境隐患的违法行为,为防止污染态势进一步扩大,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当场对该企业的磨机启动电机和皮带传输电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日。4月12日,辉县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环境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查封期限内,擅自撕毁封条,转移查封物品,辉县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联合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依法查处。下一步,辉县市环保局将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紧密联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执法办案效率,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以最坚定的决心、最有效的措施、最铁的手腕、最严的法律给予惩处,全力以赴为辉县市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法律解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来源:辉县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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