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厂需要的环保手续有哪些?哪些企业需要办理环评?又如何进行环保验收?
发布时间:2019-04-19 来源:危险废物处置平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项目)在行业核准或者备案前,均需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开工厂需要办理的环保手续有哪些呢
1、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办理环评需要多少费用?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先确定是要做报告表还是报告书,报告书的费用较高,报告表的费用较少。环评办理的费用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区域位置、项目投资额、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有关,大型项目费用有几十万起,小项目有的几万块也可以搞定。针对每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费用有所差异。
环评办理的主要内容有以下:
现场勘查,资料收集;
办理网上预咨询;
项目所在地现状调查及现状监测,包括监测方案制定、数据分析;
公众参与调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
专家评审及技术评估;
报送环保局审批;
取得环评批复文件。
3、什么情况下重做环评?
随着企业的发展规划调整,有时候环评手续办完以后并没有立即开工建设。当过了一段时间后,企业想再开工建设新项目,此时的环评手续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要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环保局的批复而定。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启动修订程序,在法律修订完善前的过渡期内,应参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向环保部门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原规定: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消息,版权归原作者。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回消息告知删稿事宜,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
友情代发
各有关单位: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强调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受到了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重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要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并要求要严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为构建无废社会,实现危险废物产生量最小、资源化利用充分、处置安全的目标,并协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环保新形势下的要求,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水平,促进危险废物产业上下游融合,助力产业升级,实现创新发展,无忧固废网联合行业权威机构于2019年4月26-28日在杭州召开“第三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
会议将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危险废物政策研究、处置技术、运营管理、设备应用等领域资深专家和行业领军人物出席,共同探讨解决行业难题,推动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会议有关事宜如下,诚邀贵单位派员参加。
一、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9年4月26-28日(26日报到)
地点:浙江杭州
二、会议主题
把握机遇探索思路共创未来
三、会议初步安排
时间 | 会议内容 |
4月26日注册报到 | |
10:00-21:00 | 注册报到 |
4月27日第三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主会场报告 | |
09:00-16:00 | 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法规 -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标准新进展 -无废城市管理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设施运营管理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运营管理 -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运营经验 -危险废物处置行业第三方服务模式探索 危险废物产业技术发展 -国内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现状 -我国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发展趋势 危险废物法律风险规避 -危险废物处置产业环境法规风险规避 -危险废物相关环境污染犯罪要点解析 |
16:00-17:00 | 对话: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创新发展 |
4月28日产业融合创新发展专题论坛 | |
09:00-17:00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与设备专题论坛 -超临界水氧化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置中的应用 -含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副产盐无害化精制技术 -危废高温热解减量及资源化技术与装备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成套技术与设备 -新型膜技术在危险废物处理中的应用 -含油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 -废酸资源化技术 -废催化剂、活性炭的再生利用技术 -废漆渣资源化利用技术 -抗生素菌渣综合利用技术 -电镀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
09:00-17:00 |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专题论坛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技术国内发展现状和趋势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预处理和投加技术 -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技术 -电厂锅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陶粒回转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钢铁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及安全要求 -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关键设备选型 |
09:00-17:00 | 危险废物项目路演与投融资专题论坛 -危险废物相关环境经济政策解读 -危废领域投融资模式和要点 -环保产业园区招商项目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项目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资源化项目 -等离子体处置技术推介及项目股权合作 -优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路演 |
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无忧固废网 危险废物运输联盟
支持单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作委员会
媒体支持:中国环境报社 中国环境网
五、参加单位
1.危险废物监管、生产、经营、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从业人员;
2.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集、转运、在线检测等相关设备制造企业;
4.投融资机构;
5.相关媒体。
六、企业服务
1.精准对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设备和项目信息,推广最佳可行技术、设备及其项目,解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型企业技术推广难和资本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企业发展。
2.本次会议将遴选国内外优秀企业上台演讲(行业无不良记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不少于2个成功案例且稳定运行),结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展示最佳适用技术及设备。企业自愿申请,详情咨询会务组。
3.为更好地搭建供需交流的平台,本次会议共设置20个左右的小展位,企业自愿申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设备),详情请咨询会务组。
4.冠名赞助、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晚宴赞助、企业专场活动申办和实物赞助请联系会务组商洽。
七、收费标准
A类(参会费用):(含会务、学习资料、场地、午餐)。
B类(展位服务):(含2个免费参会名额)。
注:无忧固废网会员企业参会享8折优惠。
电 话:15340187079
微 信:760247380
邮 箱:jinyanyun@51gufei.com
请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加微信
1361133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