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城建项目未批先建,这种做法行不通了!

发布时间:2019-04-18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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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的监督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实现预算控制决算的目标,保障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城建项目计划,由市本级财政出资或组织融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承担我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负责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立项、用地、规划、预决算、环评、招投标、质量安全、验收等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职能范围内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城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年度城建项目计划、项目督导工作,协助市发改、财政做好城建项目初步设计、工程变更、进度款拨付及竣工结算、项目督导考核等工作。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建筑活动。

第二章 年度计划编制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编制年度城建项目计划(送审稿),年度城建项目计划的项目来源由年度投资计划、民生实事、城建口各相关单位申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市民意见征集等方式组成。坚持“量力而行、注重实效、民生先行、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计划,项目编制须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和范围、投资估算、起始年份、建设周期、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年度城建项目计划(送审稿)制定后经建口会研究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由市政府下达年度城建项目计划。

第八条 市政府城建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审批及建设流程

第九条 凡达到国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模标准的城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政府下达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后,政府投资城建项目按下列流程开展:

(一)依法进行招投标。

(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招标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标准及规模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度计划项目已确定的各项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提出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用地意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招标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报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

(四)项目方案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招标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如果初步设计中的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施工图经设计审查合格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备案后,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六)项目建设单位将施工图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七)项目建设单位报市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招标、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

(八)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当施工进行到相应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九)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竣工验收。

(十)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竣工结算报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

(十一)已竣工验收备案并符合移交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按《新余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及时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预算审核及控制

第十一条城建项目预算审核由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建安工程投资控制在预算以内。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核定预算严格执行,并每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时必须对未列入信息发布价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询价并留存原始资料,预算编制要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工程预算书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预算编制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签字)、预算编制人员及复核人员执业资格章(并签字)。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审核程序和内容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市财政局根据建设单位报备项目的需要及时确定项目预算评审中介机构,预算评审机构对预算进行审核时应当依据充分,不得随意调增或调减。建设单位应提前组织好非常规材料的市场询价或政府采购,如对审定的预算价有异议,应向市财政局提出核对申请,经双方核对属实,市财政局应及时调整预算价,如双方仍有争议,应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审定批准的预算价作为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提出清标申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政策要求和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等有关规定及时核对,并将确实应增加的清标项目和费用申请书面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及时组织委托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超出预算的清标费用给予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强化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单位的预算编制责任,市财政局应强化中介评审机构的预算审核责任。编制的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要约价因错算、漏算产生的误差超过±5%(不含5%)的,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核减招标代理或咨询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追究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单位责任;市财政局负责对预算审核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市财政局最终核定的投资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五章 工程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和变更建设内容。确因工程技术设计等原因需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和变更建设内容的,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申报、审核、备存制度。

(一)不增加造价的工程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研究决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存后实施。

(二)增加造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存后实施。

(三)增加造价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申报,经市工程变更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增加造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申报,经市工程变更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委托专家评审,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五)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签证等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变更事项及增减费用情况。当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费用超过预算10%以上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后续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降低工程造价。

(六)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紧急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其他不可抗力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按《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办〔2018〕56号)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采取扣减相应服务费的方式来约束相关单位随意变更行为。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时,首先要查清变更原因,说明变更必要性。并附送如下文件资料:

(一)经设计或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单;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实行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的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和进度提出拨款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拨付。竣工验收前总进度款不得超过项目合同(协议书)金额的70%,结算评审后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十一条因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增加,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六章 结算审核及控制

第二十二条 城建项目结算审核由市财政局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做到竣工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有效,手续完备。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申报、审核、备存制度,未按有关程序办理的设计变更,市财政局在审核结算时对该设计变更内容及增减费用不予认可。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财政局审定。工程结算审核程序和内容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领导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未批先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预算的;

(三)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五)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过错造成超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新余政务 肖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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