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因为这件事...13家企业被通报
发布时间:2019-04-19 来源: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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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富阳13家企业被通报,因为这件事...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好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富阳区安委办设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曝光台”将定期通报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希望各企业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杭州市富阳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7日
序号 | 被查处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理种类 | 处罚部门 |
1 | 杭州科帆实业有限公司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 区应急管理局 |
2 | 杭州利锆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 区应急管理局 |
3 | 杭州富阳浩宇五金厂 | 未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应急管理局 |
4 | 浙江飞龙管业有限公司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护和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应急局(委托乡镇处罚) |
5 | 杭州长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应急局(委托乡镇处罚) |
6 | 杭州富阳高广五金有限公司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区应急局(委托乡镇处罚) |
7 | 杭州浙欣金属家具有限公司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区应急局(委托乡镇处罚) |
8 | 杭州冠宏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区应急局(委托乡镇处罚) |
9 | 杭州富阳杭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区应急局(委托乡镇处罚) |
10 | 杭州富阳合力球拍厂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 区应急局(委托乡镇处罚) |
11 | 杭州富阳区万市镇轶华木制品加工厂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应急局(委托乡镇处罚) |
12 | 杭州富宇杰纸业有限公司 | 未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应急局(委托乡镇处罚) |
13 | 杭州友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区应急局(委托乡镇处罚) |
来源:富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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